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甲○○共同連續搶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更正為「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之「甲○○共同連續搶奪,處有期徒刑壹年」,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