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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甲○○○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右列被告等具狀表示其等於審理前未接獲公訴人之起訴書,致無法充分答辯及請求調查證據,而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惠 瑛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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