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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黃惠瑛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甲○○○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右列被告等 具狀表示其等於審理前未接獲公訴人之起訴書,致無法充分答辯及請求調查證據,而 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志 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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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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