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甲○○○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右列被告等 具狀表示其等於審理前未接獲公訴人之起訴書,致無法充分答辯及請求調查證據,而 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志 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