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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福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己○○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八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九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0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三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四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六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拾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己○○連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

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

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事實

壹、丙○○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一六五巷十一號縉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縉耀公司〕之負責人,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間,因財務吃緊,圖向其叔丁○○借款週轉,丁○○無現款貸與,丙○○乃轉而要求借用支票,丁○○乃請丙○○前往陳梅琴處取回空白支票暨印鑑章擬簽發支票貸與丙○○,詎丙○○取回附表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原『空白』之支票暨印鑑章後,竟避不見面,即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未經丁○○同意,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之支票,嗣延續上開犯意,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七月四日、九月十一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空白支票』依序計伍拾張、伍拾張、貳拾伍張,得手後亦於不詳地點,先後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所示其餘支票『後』,持附表壹編號一、二九、五三所示偽造之支票支付縉耀公司應付俊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鳴公司〕之貨款〔起訴書載為調借現金〕,復夥同己○○先後持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以行使,分向庚○○、乙○○、辛○○、甲○○調借等額現金、向辛○○調換等額票據週轉〔詳如附表壹〕。

貳、丙○○另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利用代丁○○領取存款繳納貸款之機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盜用附表貳所示『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之印章作成附表貳所示之提款條後,持以行使,向上開銀行盜領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之存款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元,足以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

參、丙○○與己○○均明知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間遭銀行抽回銀根,陷於週轉不靈,,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執附表參所示支票,連續自八十五年四、五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間某日止,向甲○○、庚○○、乙○○詐借附表參所示款項,致甲○○、庚○○、乙○○陷於錯誤,如數交付與丙○○、己○○,詎屆期不獲清償,甲○○、庚○○、乙○○始悉受騙。

肆、案經被害人丁○○、乙○○、甲○○、庚○○、辛○○、俊鳴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被告等人,被告丙○○供稱:「我上庭出來有跟被害人談,被害人說要我找第三人來談,但我真的沒有錢。」、「我是〔縉耀〕公司負責人沒錯。」〔參見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有〔八十四年間週轉不靈〕」、「沒有大量借款。」、「有〔以擴充生產設備為由,向乙○○借款貳佰壹拾參萬元〕。」、「有〔向周武宗借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元〕。」〔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跟辛○○間之債務關係〕這包括貨款。」、「有〔向俊鳴公司調借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有〔冒丁○○名義向銀行申領支票〕,這我叔叔〔丁○○〕同意。」〔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二頁〕、「我叔叔〔丁○○〕知道,我沒有冒用〔丁○○名義簽發支票〕。」、「有去〔姑媽陳梅琴取回丁○○之支票等〕,但我叔叔〔丁○○〕知道。」、「我叔叔〔丁○○〕給我〔印章前去銀行領款〕,他〔丁○○〕有同意。」〔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三頁〕、「〔本院卷第一七一頁附『借款』明細表〕我有收到這些款項。」、「我沒有偽造〔有價證券〕。」、「〔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附電話錄音及譯文〕這是事情發生後,才打給我的,是我叔叔引誘我說的。」〔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五頁〕、「〔上開電話錄音〕是的〔每行有『政』的部份都是渠─丙○○─所說的〕。」、「我跟他〔俊鳴公司〕是廠商,是貨款不是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六頁〕、「我們沒有詐欺,我們是正常往來生意。」〔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九頁〕、「我們〔指與辛○○間〕之前就有來往,我們沒有詐欺。」〔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五頁附讓渡書〕我寫的沒錯。」、「我們沒有騙他〔辛○○〕」、「這筆錢〔指事實欄貳部份〕是我私下跟我叔叔〔丁○○〕拿的,我沒有盜用。」〔參見本院卷第一七九頁〕、「我們〔指與俊鳴公司間〕之前就有來往,我沒有要詐騙。」、「我跟他〔庚○○〕是以票來換現金。」、「我們〔指與甲○○間〕之前就有來往,沒有詐騙他〔甲○○〕」、「支票如果我叔叔〔丁○○〕沒有答應我根本拿不到。」〔參見本院卷第一八0頁〕、「我們沒有詐騙他們〔乙○○〕。」〔參見本院卷第一八一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有〔拿辛○○簽發之面額參拾陸萬捌仟元之支票向林金塗借款〕,是以面額扣利息後再把餘額交給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有〔向辛○○借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元的票,向庚○○調現〕,也有向辛○○借一張肆拾貳萬捌仟元的票向庚○○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有〔向辛○○借票再持之向游清山調現〕,也是扣掉貳份利,餘額再交給我。」、「有〔向辛○○借現金〕,金額我不清楚。」〔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 我當初是沒有去銀行辦印鑑變更,我有跟銀行說聯絡不到我叔叔〔丁○○〕就打我公司電話。」〔參見本院卷第六0頁〕、「〔起訴之犯罪事實〕金額方面沒那麼多,我有償還一部份,而債權人沒有把票據還我,我現在沒有證據了,因為公司被搬清了。」、「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三九頁、第四0頁〕;被告己○○供稱:「我是縉耀公司掛名負責人,不是我在經營。」、「我沒有調度公司財務。」〔參見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本院卷第一七一頁附『借款』明細表〕這我不清楚。」〔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四頁〕、「我跟甲○○往來好幾年,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我之前有借有還。」、「我房子有抵押給他們〔乙○○〕,我沒有詐欺,我有用我的名義跟他調現。」〔參見本院卷第一七七頁〕、「我們〔指與辛○○間〕之前就有來往,我們沒有詐欺。」〔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這當中剛好我在坐月子,蘇明〔銘〕朗找我先生〔丙○○〕出去,要我先生簽〔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五頁附讓渡書〕才放我先生回來。」、「我們沒有騙他。」〔參見本院卷第一七九頁〕、「我們〔指與俊鳴公司間〕之前就有來往,我沒有要詐騙。」、「我們〔指與甲○○間〕之前就有來往沒有詐騙他〔甲○○〕」〔參見本院卷第一八0頁〕、「我們沒有詐騙他們〔乙○○〕。」〔參見本院卷第一八一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向辛○○借現金〕,我沒有去。」〔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四0頁〕等。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丁○○、乙○○、甲○○、庚○○、辛○○、俊鳴公司指訴歷歷,與〔一〕被告丙○○供稱:「我是〔縉耀〕公司負責人沒錯。」〔參見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第四0頁〕、「有〔以擴充生產設備為由,向乙○○借款貳佰壹拾參萬元〕。」、「有〔向周武宗借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元〕。」〔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我跟他〔庚○○〕是以票來換現金。」〔參見本院卷第一八0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有〔拿辛○○簽發之面額參拾陸萬捌仟元之支票向林金塗借款〕,是以面額扣利息後再把餘額交給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有〔向辛○○借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元的票,向庚○○調現〕,也有向辛○○借一張肆拾貳萬捌仟元的票向庚○○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有〔向辛○○借票再持之向游清山調現〕,也是扣掉貳分利,餘額再交給我。」、「有〔向辛○○借現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我跟他〔俊鳴公司〕是廠商,是貨款不是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六頁〕。〔二〕被告己○○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我跟甲○○...,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等情互核相符,並有〔一〕告訴人丁○○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查詢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存摺摘錄影本、與被告丙○○對話之錄音帶暨譯文〔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第二八頁至第三八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戶往來資料查詢單、遭人簽發之支票明細表〔附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卷第四四頁、第四六頁、第四七頁,本院卷第七一頁至七五頁同〕。〔二〕告訴人乙○○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乙○○設於新莊農會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十六頁〕。〔三〕告訴人辛○○提出之讓渡切結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五頁、第二六頁、第二七頁〕。〔四〕告訴人甲○○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本院卷第一二0頁、第一二一頁〕。〔五〕告訴人庚○○提出之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二0頁〕。〔六〕告訴人俊鳴公司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六新莊字第五00五三號函附丁○○設於該行庫之帳戶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提領貳萬壹仟元之提款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三七頁─提款單影本附於內頁〕等,足資佐證。

二、按「我國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被告之自白得為證據者,並非專以審判上之自白為限,審判外之自白,亦不以筆錄為唯一之證明方法,故被告於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仍不失為審判外自白,苟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上開錄音帶雖係告訴人與被告間,多次電話交談拚湊而成。苟其關係案情之對白內容,確屬真實,於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後,非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去電與告訴人丁○○,通話內容有:丁○○:「你〔丙○○〕去偷領票,我也不知道,你也太亂來,你知道嗎?」丙○○:「我知道的。」丁○○:「我也不原諒你〔丙○○〕,做事應該要當面說,把支票偷偷地開出去,把票當成自己的,也不知道盜開了多少,我也不知道,我親自開給你的票才算是借票,像你如此偷開,那豈不是把我的砍給你?」丙○○:「我知道我行為不對,還有誰來找你?」丁○○:「我問你支票是你〔丙○○〕去偷領的,還是〔黃〕玉梅去偷領的?」丙○○:「票是拿票根去領的。」丁○○:「那有票根?」丙○○:「去領票就有票根。」丁○○:「你姑姑託予之票是沒票根的。」丙○○:「有票根。」丁○○:「那有可能,那等於是你偷領票知道嗎?」丙○○:「知道,知道啦!」丁○○:「你知道了,為何還去偷領票?」丙○○:「因為我所有之支票被拒往,為了公司營運才去偷領票。」〔參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三一頁正、反面〕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被告丙○○確有事實欄壹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被告丙○○否認此部份犯罪,為犯後圖卸之詞,未便遽信。

三、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全文未見隻字片語語及被告己○○參與『偽造』事實欄壹所示之有價證券,未便但憑告訴人丁○○之指訴,繩己○○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惟查被告丙○○夥同被告己○○〔一〕執附表壹編號二八所示偽造之支票向乙○○調借現金,業據告訴人乙○○指訴歷歷,並有上開票據暨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七頁〕暨前揭事證足佐。〔二〕執附表壹編號十三、三二、三六、五二、五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向庚○○調借現金,業據庚○○指訴歷歷,並有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足參〔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五頁、第十七頁至第二一頁〕,所借款項匯入被告己○○帳戶,有上開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足稽。〔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借現金,業據辛○○指訴歷歷,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參〔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查告訴人辛○○訴稱:「其中有肆拾萬參仟伍佰元是向我借現金,其他則是向我借支票出去調現,己○○是丙○○的太太,通常丙○○向我借錢時都是他們二人一同前來。」〔參見同上偵卷第三頁反面〕,爰認被告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借現金。〔四〕執附表壹編號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向甲○○調借現金,業據甲○○指訴歷歷,被告己○○供稱「我跟甲○○...,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憑〔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五頁〕,凡此情節,認被告己○○確有行使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

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之犯行。

四、告訴人俊鳴公司原告訴意旨未指訴被告己○○對該公司行使附表壹編號一、

二九、五三等偽造有價證券,考俊鳴精密工業股份公司係訴稱被告丙○○執上開偽造之票據『抵付部份貨款』〔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卷第一頁反面,起訴書載為『借款』〕,據此酌之,此部份應與被告己○○無關。

五、按「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丙○○盜用存戶『真正』之印章作成提款條憑以支領存款,僅足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不足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六、被告丙○○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第四0頁〕,被告己○○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互核相符,並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其等執附表參所示票據向甲○○、庚○○、乙○○『借款』之際即具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丙○○所為事實欄壹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份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其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丙○○所為附表壹編號六三所示犯行,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0九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丙○○所犯事實欄貳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己○○所為事實欄壹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書認被告己○○所為此部份犯行,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尚有未洽,惟公訴意旨業敘及被告己○○所此部份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事實」,無礙於本院依法審判,被告丙○○本不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無從將之與己○○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部份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己○○所為事實欄參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先後數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丙○○、己○○就事實欄參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為事實欄貳所示犯行,雖牽連犯詐欺取財罪,惟犯罪形態與事實欄參所示詐欺取財者異,非延續事實欄參所示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事實欄貳所示犯行,被告丙○○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參罪,被告己○○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貳罪,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有價證券,依被告丙○○、己○○犯罪情節,分附於所處主刑宣告沒收。

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另涉『除』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

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以外』偽造『其餘』之有價證券之犯嫌。被告丙○○與己○○行使事實欄壹所示偽造之支票另涉詐欺取財犯嫌云云。查: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全文未見隻字片語語及被告己○○參與『偽造』事實欄所示之有價證券,業見前述,未便但憑告訴人丁○○之指訴,繩己○○以此部份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業見前述,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有罪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見隻字片語載及被告己○○有何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載被告己○○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節,顯係贅列致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G2;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福來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2/10│252,175.│丁○○    │臺灣中小企│持交俊鳴精│
│    │        │        │        │          │業銀行新莊│密工業股份│
│    │        │        │        │          │分行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二  │0000000 │86/11/25│  9,434.│仝      右│仝      右│          │
├──┼────┼────┼────┼─────┼─────┼─────┤
│三  │0000000 │86/12/10│ 19,500.│仝      右│仝      右│          │
├──┼────┼────┼────┼─────┼─────┼─────┤
│四  │0000000 │86/10/10│ 28,000.│仝      右│仝      右│          │
├──┼────┼────┼────┼─────┼─────┼─────┤
│五  │0000000 │86/10/10│ 25,470.│仝      右│仝      右│          │
├──┼────┼────┼────┼─────┼─────┼─────┤
│六  │0000000 │86/11/25│ 33,800.│仝      右│仝      右│          │
├──┼────┼────┼────┼─────┼─────┼─────┤
│七  │0000000 │86/11/12│ 23,200.│仝      右│仝      右│          │
├──┼────┼────┼────┼─────┼─────┼─────┤
│八  │0000000 │86/12/10│  7,920.│仝      右│仝      右│          │
├──┼────┼────┼────┼─────┼─────┼─────┤
│九  │0000000 │86/12/14│ 47,450.│仝      右│仝      右│          │
├──┼────┼────┼────┼─────┼─────┼─────┤
│十  │0000000 │86/11/10│ 12,800.│仝      右│仝      右│          │
├──┼────┼────┼────┼─────┼─────┼─────┤
│十一│0000000 │86/12/22│187,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二│0000000 │86/10/02│327,500.│仝      右│仝      右│          │
├──┼────┼────┼────┼─────┼─────┼─────┤
│十三│0000000 │87/01/15│43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十四│0000000 │86/10/06│380,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五│0000000 │86/11/30│ 88,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六│0000000 │86/10/10│136,773.│仝      右│仝      右│          │
├──┼────┼────┼────┼─────┼─────┼─────┤
│十七│0000000 │86/06/09│ 50,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八│0000000 │86/09/30│178,000.│仝      右│仝      右│          │
├──┼────┼────┼────┼─────┼─────┼─────┤
│十九│0000000 │86/10/25│325,000.│仝      右│仝      右│          │
├──┼────┼────┼────┼─────┼─────┼─────┤
│二十│0000000 │86/10/10│ 69,655.│仝      右│仝      右│          │
├──┼────┼────┼────┼─────┼─────┼─────┤
│二一│0000000 │86/10/13│ 41,000.│仝      右│仝      右│          │
├──┼────┼────┼────┼─────┼─────┼─────┤
│二二│0000000 │86/11/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二三│0000000 │86/10/10│428,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二四│0000000 │86/09/22│307,000.│仝      右│仝      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五│0000000 │86/10/10│261,000.│仝      右│仝      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0000000 │86/08/21│ 97,050.│仝      右│仝      右│          │
├──┼────┼────┼────┼─────┼─────┼─────┤
│二七│0000000 │86/09/30│168,000.│仝      右│仝      右│          │
├──┼────┼────┼────┼─────┼─────┼─────┤
│二八│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金。│
├──┼────┼────┼────┼─────┼─────┼─────┤
│二九│0000000 │86/10/10│160,920.│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三十│0000000 │86/10/10│ 15,488.│仝      右│仝      右│          │
├──┼────┼────┼────┼─────┼─────┼─────┤
│三一│0000000 │86/05/16│ 5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二│0000000 │86/12/31│75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三三│0000000 │86/10/06│ 15,000.│仝      右│仝      右│          │
├──┼────┼────┼────┼─────┼─────┼─────┤
│三四│0000000 │86/11/12│346,800.│仝      右│仝      右│          │
├──┼────┼────┼────┼─────┼─────┼─────┤
│三五│0000000 │86/11/15│367,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        │        │        │          │          │          │
├──┼────┼────┼────┼─────┼─────┼─────┤
│三六│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        │        │        │          │          │〔印鑑不符│
│    │        │        │        │          │          │退票〕。  │
├──┼────┼────┼────┼─────┼─────┼─────┤
│三七│0000000 │86/11/10│172,800.│仝      右│仝      右│          │
├──┼────┼────┼────┼─────┼─────┼─────┤
│三八│0000000 │86/08/15│20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九│0000000 │86/09/30│  9,942.│仝      右│仝      右│          │
├──┼────┼────┼────┼─────┼─────┼─────┤
│四0│0000000 │86/10/10│ 17,052.│仝      右│仝      右│          │
├──┼────┼────┼────┼─────┼─────┼─────┤
│四一│0000000 │86/10/10│ 18,176.│仝      右│仝      右│          │
├──┼────┼────┼────┼─────┼─────┼─────┤
│四二│0000000 │86/10/10│216,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三│0000000 │86/10/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四四│0000000 │86/10/20│  7,400.│仝      右│仝      右│          │
├──┼────┼────┼────┼─────┼─────┼─────┤
│四五│0000000 │86/10/20│ 11,352.│仝      右│仝      右│          │
├──┼────┼────┼────┼─────┼─────┼─────┤
│四六│0000000 │86/10/20│347,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七│0000000 │86/10/20│ 22,172.│仝      右│仝      右│          │
├──┼────┼────┼────┼─────┼─────┼─────┤
│四八│0000000 │86/11/10│289,600.│仝      右│仝      右│          │
├──┼────┼────┼────┼─────┼─────┼─────┤
│四九│0000000 │86/11/20│113,898.│仝      右│仝      右│          │
├──┼────┼────┼────┼─────┼─────┼─────┤
│五0│0000000 │86/11/20│13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一│0000000 │86/11/10│ 24,477.│仝      右│仝      右│          │
├──┼────┼────┼────┼─────┼─────┼─────┤
│五二│0000000 │86/11/10│311,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五三│0000000 │86/11/20│182,838.│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五四│0000000 │86/09/18│398,000.│仝      右│仝      右│          │
├──┼────┼────┼────┼─────┼─────┼─────┤
│五五│0000000 │86/10/06│403,5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等額現│
│    │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六│0000000 │86/08/26│ 30,000.│仝      右│          │          │
├──┼────┼────┼────┼─────┼─────┼─────┤
│五七│0000000 │86/12/18│368,05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        │        │        │          │          │          │
├──┼────┼────┼────┼─────┼─────┼─────┤
│五八│0000000 │86/12/10│22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九│0000000 │86/12/14│367,050.│仝  右│仝      右│          │
├──┼────┼────┼────┼─────┼─────┼─────┤
│六0│0000000 │86/10/31│323,800.│仝      右│仝      右│          │
├──┼────┼────┼────┼─────┼─────┼─────┤
│六一│0000000 │86/11/10│335,000.│仝      右│仝      右│          │
├──┼────┼────┼────┼─────┼─────┼─────┤
│六二│0000000 │86/11/20│198,600.│仝      右│仝      右│          │
├──┼────┼────┼────┼─────┼─────┼─────┤
│六三│0000000 │86/08/10│418,000.│仝      右│臺灣中小企│持向甲○○│
│    │        │        │        │          │業銀行永和│調借等額現│
│    │        │        │        │          │分行。    │金。      │
└──┴────┴────┴────┴─────┴─────┴─────┘
附表貳:
┌──┬────┬────┬────┬────┬───┬────┬───┐
│編號│日    期│提款行庫│提款金額│盜用印章│帳  號│戶   名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
│一  │86/09/10│臺灣中小│貳萬壹仟│『吉洋室│026-12│吉洋室內│      │
│    │        │企業銀行│元。    │內裝璜工│-65855│內裝璜工│      │
│    │        │新莊分行│        │程行』  │-5    │程行    │      │
│    │        │        │        │『丁○○│      │丁○○  │      │
│    │        │        │        │』      │      │        │      │
└──┴────┴────┴────┴────┴───┴────┴───┘
附表參: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0/03│325,000.│亞竣企業有│新竹區中小│持向甲○○│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環│調借現金。│
│    │        │        │        │邱永清    │北分行。  │          │
├──┼────┼────┼────┼─────┼─────┼─────┤
│二  │0000000 │86/08/10│468,000.│景州工業有│花蓮區中小│持向甲○○│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新│調借現金。│
│    │        │        │        │          │莊分行。  │          │
├──┼────┼────┼────┼─────┼─────┼─────┤
│三  │0000000 │86/10/15│428,000.│宏塔工業有│第一商業銀│持向庚○○│
│    │        │        │        │限公司    │行南三重分│調借現金。│
│    │        │        │        │          │行新莊辦事│          │
│    │        │        │        │          │處。      │          │
├──┼────┼────┼────┼─────┼─────┼─────┤
│四  │影印不清│未填載  │550,000.│己○○    │新竹區中小│持向乙○○│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五  │影印不清│未填載  │500,000.│己○○    │新竹區中小│持向乙○○│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六  │不詳    │86/10/07│700,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08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款。│
├──┼────┼────┼────┼─────┼─────┼─────┤
│七  │不詳    │86/10/13│261,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13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          │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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