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己○○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 八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九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0號、八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 二三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四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五號、八十八 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六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 有價證券,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 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拾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己○○連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 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又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 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事 實 壹、丙○○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一六五巷十一號縉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縉耀 公司〕之負責人,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間,因財務吃緊,圖向其叔丁○○ 借款週轉,丁○○無現款貸與,丙○○乃轉而要求借用支票,丁○○乃請丙○○ 前往陳梅琴處取回空白支票暨印鑑章擬簽發支票貸與丙○○,詎丙○○取回附表 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原『空白』之支票暨印鑑章後,竟避不見面,即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未經丁○○同意,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吉洋室內 裝璜工程行丁○○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之支票,嗣 延續上開犯意,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七月四日、九月十一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新莊分行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 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 號」『空白支票』依序計伍拾張、伍拾張、貳拾伍張,得手後亦於不詳地點,先 後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所示其餘支票『後』,持 附表壹編號一、二九、五三所示偽造之支票支付縉耀公司應付俊鳴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俊鳴公司〕之貨款〔起訴書載為調借現金〕,復夥同己○○先後 持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 所示偽造之支票以行使,分向庚○○、乙○○、辛○○、甲○○調借等額現金、 向辛○○調換等額票據週轉〔詳如附表壹〕。 貳、丙○○另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利用代丁○○領取存 款繳納貸款之機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盜用 附表貳所示『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之印章作成附表貳所示之提款條 後,持以行使,向上開銀行盜領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之存款新台幣〔下同 〕貳萬壹仟元,足以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參、丙○○與己○○均明知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間遭銀行抽回銀根,陷於週轉不靈,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執附表參所示支票,連續 自八十五年四、五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間某日止,向甲○○、庚○○、乙○○ 詐借附表參所示款項,致甲○○、庚○○、乙○○陷於錯誤,如數交付與丙○○ 、己○○,詎屆期不獲清償,甲○○、庚○○、乙○○始悉受騙。 肆、案經被害人丁○○、乙○○、甲○○、庚○○、辛○○、俊鳴公司訴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訊據被告等人,被告丙○○供稱:「我上庭出來有跟被害人談,被害人說要我找 第三人來談,但我真的沒有錢。」、「我是〔縉耀〕公司負責人沒錯。」〔參見 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 「有〔八十四年間週轉不靈〕」、「沒有大量借款。」、「有〔以擴充生產設備 為由,向乙○○借款貳佰壹拾參萬元〕。」、「有〔向周武宗借壹佰貳拾壹萬壹 仟玖佰元〕。」〔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跟辛○○間之債務關係〕這包 括貨款。」、「有〔向俊鳴公司調借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沒 有〔冒丁○○名義向銀行申領支票〕,這我叔叔〔丁○○〕同意。」〔參見本院 卷第一六二頁〕、「我叔叔〔丁○○〕知道,我沒有冒用〔丁○○名義簽發支票 〕。」、「有去〔姑媽陳梅琴取回丁○○之支票等〕,但我叔叔〔丁○○〕知道 。」、「我叔叔〔丁○○〕給我〔印章前去銀行領款〕,他〔丁○○〕有同意。 」〔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三頁〕、「〔本院卷第一七一頁附『借款』明細表〕我有 收到這些款項。」、「我沒有偽造〔有價證券〕。」、「〔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 三八二四號卷附電話錄音及譯文〕這是事情發生後,才打給我的,是我叔叔引誘 我說的。」〔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五頁〕、「〔上開電話錄音〕是的〔每行有『政 』的部份都是渠─丙○○─所說的〕。」、「我跟他〔俊鳴公司〕是廠商,是貨 款不是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六頁〕、「我們沒有詐欺,我們是正常往來 生意。」〔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九頁〕、「我們〔指與辛○○間〕之前就有來往, 我們沒有詐欺。」〔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 卷第五頁附讓渡書〕我寫的沒錯。」、「我們沒有騙他〔辛○○〕」、「這筆錢 〔指事實欄貳部份〕是我私下跟我叔叔〔丁○○〕拿的,我沒有盜用。」〔參見 本院卷第一七九頁〕、「我們〔指與俊鳴公司間〕之前就有來往,我沒有要詐騙 。」、「我跟他〔庚○○〕是以票來換現金。」、「我們〔指與甲○○間〕之前 就有來往,沒有詐騙他〔甲○○〕」、「支票如果我叔叔〔丁○○〕沒有答應我 根本拿不到。」〔參見本院卷第一八0頁〕、「我們沒有詐騙他們〔乙○○〕。 」〔參見本院卷第一八一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 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卷第一 一四頁〕、「有〔拿辛○○簽發之面額參拾陸萬捌仟元之支票向林金塗借款〕, 是以面額扣利息後再把餘額交給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有〔向辛 ○○借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元的票,向庚○○調現〕,也有向辛○○借一張肆拾貳 萬捌仟元的票向庚○○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有〔向辛○○借 票再持之向游清山調現〕,也是扣掉貳份利,餘額再交給我。」、「有〔向辛○ ○借現金〕,金額我不清楚。」〔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 我當初是沒 有去銀行辦印鑑變更,我有跟銀行說聯絡不到我叔叔〔丁○○〕就打我公司電話 。」〔參見本院卷第六0頁〕、「〔起訴之犯罪事實〕金額方面沒那麼多,我有 償還一部份,而債權人沒有把票據還我,我現在沒有證據了,因為公司被搬清了 。」、「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 三九頁、第四0頁〕;被告己○○供稱:「我是縉耀公司掛名負責人,不是我在 經營。」、「我沒有調度公司財務。」〔參見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 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本院 卷第一七一頁附『借款』明細表〕這我不清楚。」〔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四頁〕、 「我跟甲○○往來好幾年,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我之前有借有 還。」、「我房子有抵押給他們〔乙○○〕,我沒有詐欺,我有用我的名義跟他 調現。」〔參見本院卷第一七七頁〕、「我們〔指與辛○○間〕之前就有來往, 我們沒有詐欺。」〔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這當中剛好我在坐月子,蘇明 〔銘〕朗找我先生〔丙○○〕出去,要我先生簽〔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 第五頁附讓渡書〕才放我先生回來。」、「我們沒有騙他。」〔參見本院卷第一 七九頁〕、「我們〔指與俊鳴公司間〕之前就有來往,我沒有要詐騙。」、「我 們〔指與甲○○間〕之前就有來往沒有詐騙他〔甲○○〕」〔參見本院卷第一八 0頁〕、「我們沒有詐騙他們〔乙○○〕。」〔參見本院卷第一八一頁〕、「有 〔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 〔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向辛○○借現金〕,我 沒有去。」〔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 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四0頁〕等。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丁○○、乙○○、甲○○、庚○○、辛○○、俊鳴公 司指訴歷歷,與〔一〕被告丙○○供稱:「我是〔縉耀〕公司負責人沒錯。 」〔參見本院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 銀根〕。」、「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 見本院卷第第四0頁〕、「有〔以擴充生產設備為由,向乙○○借款貳佰壹 拾參萬元〕。」、「有〔向周武宗借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元〕。」〔參見 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我跟他〔庚○○〕是以票來換現金。」〔參見本 院卷第一八0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 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有〔拿辛○ ○簽發之面額參拾陸萬捌仟元之支票向林金塗借款〕,是以面額扣利息後再 把餘額交給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有〔向辛○○借肆拾柒萬 陸仟捌佰元的票,向庚○○調現〕,也有向辛○○借一張肆拾貳萬捌仟元的 票向庚○○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有〔向辛○○借票再持 之向游清山調現〕,也是扣掉貳分利,餘額再交給我。」、「有〔向辛○○ 借現金〕,」〔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我跟他〔俊鳴公司〕是廠商, 是貨款不是借錢。」〔參見本院卷第一六六頁〕。〔二〕被告己○○供稱: 「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 頁〕、「我跟甲○○...,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 〔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有〔向辛○○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 有拿回去向周先生〔甲○○〕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參見本院 卷第一一四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 等情互核相符,並有〔一〕告訴人丁○○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 查詢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存摺摘錄影本、與被告丙○○對話之錄音 帶暨譯文〔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第二八頁 至第三八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戶往來資料查詢單、遭人簽發之 支票明細表〔附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卷第四四頁、第四六頁、第 四七頁,本院卷第七一頁至七五頁同〕。〔二〕告訴人乙○○提出之支票暨 退票理由單影本、乙○○設於新莊農會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附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十六頁〕。〔三〕告訴人辛○○提出之讓渡 切結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五 頁、第二六頁、第二七頁〕。〔四〕告訴人甲○○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本院卷第一二0頁、 第一二一頁〕。〔五〕告訴人庚○○提出之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二0頁 〕。〔六〕告訴人俊鳴公司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二二九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八 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六新莊字第五00五三號函附丁○○設於該行庫之帳 戶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提領貳萬壹仟元之提款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八七九號卷第三七頁─提款單影本附於內頁〕等,足資佐證。 二、按「我國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被告 之自白得為證據者,並非專以審判上之自白為限,審判外之自白,亦不以筆 錄為唯一之證明方法,故被告於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仍不失為審 判外自白,苟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上開錄音帶雖係告訴人與被告 間,多次電話交談拚湊而成。苟其關係案情之對白內容,確屬真實,於踐行 法定調查程序後,非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二八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去電與告 訴人丁○○,通話內容有: 丁○○:「你〔丙○○〕去偷領票,我也不知道,你也太亂來,你知道嗎? 」 丙○○:「我知道的。」 丁○○:「我也不原諒你〔丙○○〕,做事應該要當面說,把支票偷偷地開 出去,把票當成自己的,也不知道盜開了多少,我也不知道,我 親自開給你的票才算是借票,像你如此偷開,那豈不是把我的砍 給你?」 丙○○:「我知道我行為不對,還有誰來找你?」 丁○○:「我問你支票是你〔丙○○〕去偷領的,還是〔黃〕玉梅去偷領的 ?」 丙○○:「票是拿票根去領的。」 丁○○:「那有票根?」 丙○○:「去領票就有票根。」 丁○○:「你姑姑託予之票是沒票根的。」 丙○○:「有票根。」 丁○○:「那有可能,那等於是你偷領票知道嗎?」 丙○○:「知道,知道啦!」 丁○○:「你知道了,為何還去偷領票?」 丙○○:「因為我所有之支票被拒往,為了公司營運才去偷領票。」 〔參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三一頁正、反面〕 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被告丙○○確有事實欄壹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 被告丙○○否認此部份犯罪,為犯後圖卸之詞,未便遽信。 三、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全文未見隻字片語語及被告己○○參與『偽造』事實欄壹 所示之有價證券,未便但憑告訴人丁○○之指訴,繩己○○以偽造有價證券 罪責,惟查被告丙○○夥同被告己○○〔一〕執附表壹編號二八所示偽造之 支票向乙○○調借現金,業據告訴人乙○○指訴歷歷,並有上開票據暨退票 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七頁〕暨前揭事證足佐。 〔二〕執附表壹編號十三、三二、三六、五二、五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向庚○ ○調借現金,業據庚○○指訴歷歷,並有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足參〔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五 頁、第十七頁至第二一頁〕,所借款項匯入被告己○○帳戶,有上開電匯單 影本、轉帳單影本足稽。〔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 ○○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借現金,業 據辛○○指訴歷歷,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參〔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八七九號卷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查告訴人辛○○訴稱:「其中有肆拾萬 參仟伍佰元是向我借現金,其他則是向我借支票出去調現,己○○是丙○○ 的太太,通常丙○○向我借錢時都是他們二人一同前來。」〔參見同上偵卷 第三頁反面〕,爰認被告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 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辛○○調借現金。〔四〕 執附表壹編號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向甲○○調借現金,業據甲○○指訴歷歷 ,被告己○○供稱「我跟甲○○...,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 」、〔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憑〔 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五頁〕,凡此情節,認被告己○○確 有行使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 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之犯行。 四、告訴人俊鳴公司原告訴意旨未指訴被告己○○對該公司行使附表壹編號一、 二九、五三等偽造有價證券,考俊鳴精密工業股份公司係訴稱被告丙○○執 上開偽造之票據『抵付部份貨款』〔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卷第 一頁反面,起訴書載為『借款』〕,據此酌之,此部份應與被告己○○無關 。 五、按「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 在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 領而如數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 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丙○○盜用存戶『真正』之印章作成提款條憑以 支領存款,僅足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丁○○,不足生損害於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六、被告丙○○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 「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第 四0頁〕,被告己○○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 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 根時就週轉不靈〕。」,互核相符,並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其等執附表參 所示票據向甲○○、庚○○、乙○○『借款』之際即具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丙○○所為事實欄壹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 證券罪,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份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 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 ,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 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其先 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 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丙○○所為附表壹編號六 三所示犯行,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 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 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0九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丙○○所 犯事實欄貳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 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己○○所為 事實欄壹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 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 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起訴書認被告己○○所為此部份犯行,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尚有未洽,惟公訴意旨業敘及被告己○○所此部份行使偽造有價證 券之「犯罪事實」,無礙於本院依法審判,被告丙○○本不論以「行使偽造有價 證券罪」,無從將之與己○○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部份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 ○○、己○○所為事實欄參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其等先後數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丙○○、 己○○就事實欄參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丙○○所為事實欄貳所示犯行,雖牽連犯詐欺取財罪,惟犯罪形態與事實 欄參所示詐欺取財者異,非延續事實欄參所示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事實欄貳所示犯 行,被告丙○○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參罪,被告己○ ○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貳罪,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有價證券,依被告丙○○、己○ ○犯罪情節,分附於所處主刑宣告沒收。 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另涉『除』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 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以外』偽造『其餘』之有價證券之犯嫌 。被告丙○○與己○○行使事實欄壹所示偽造之支票另涉詐欺取財犯嫌云云。查 :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全文未見隻字片語語及被告己○○參與『偽造』事實欄所示 之有價證券,業見前述,未便但憑告訴人丁○○之指訴,繩己○○以此部份偽造 有價證券罪責,業見前述,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 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 有罪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見隻字片語載及被告己○○有何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載被告己○○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一節,顯係贅列致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G2; 附表壹: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2/10│252,175.│丁○○ │臺灣中小企│持交俊鳴精│ │ │ │ │ │ │業銀行新莊│密工業股份│ │ │ │ │ │ │分行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二 │0000000 │86/11/25│ 9,434.│仝 右│仝 右│ │ ├──┼────┼────┼────┼─────┼─────┼─────┤ │三 │0000000 │86/12/10│ 19,500.│仝 右│仝 右│ │ ├──┼────┼────┼────┼─────┼─────┼─────┤ │四 │0000000 │86/10/10│ 28,000.│仝 右│仝 右│ │ ├──┼────┼────┼────┼─────┼─────┼─────┤ │五 │0000000 │86/10/10│ 25,470.│仝 右│仝 右│ │ ├──┼────┼────┼────┼─────┼─────┼─────┤ │六 │0000000 │86/11/25│ 33,800.│仝 右│仝 右│ │ ├──┼────┼────┼────┼─────┼─────┼─────┤ │七 │0000000 │86/11/12│ 23,200.│仝 右│仝 右│ │ ├──┼────┼────┼────┼─────┼─────┼─────┤ │八 │0000000 │86/12/10│ 7,920.│仝 右│仝 右│ │ ├──┼────┼────┼────┼─────┼─────┼─────┤ │九 │0000000 │86/12/14│ 47,450.│仝 右│仝 右│ │ ├──┼────┼────┼────┼─────┼─────┼─────┤ │十 │0000000 │86/11/10│ 12,800.│仝 右│仝 右│ │ ├──┼────┼────┼────┼─────┼─────┼─────┤ │十一│0000000 │86/12/22│187,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二│0000000 │86/10/02│327,500.│仝 右│仝 右│ │ ├──┼────┼────┼────┼─────┼─────┼─────┤ │十三│0000000 │87/01/15│43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十四│0000000 │86/10/06│380,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五│0000000 │86/11/30│ 88,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六│0000000 │86/10/10│136,773.│仝 右│仝 右│ │ ├──┼────┼────┼────┼─────┼─────┼─────┤ │十七│0000000 │86/06/09│ 50,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八│0000000 │86/09/30│178,000.│仝 右│仝 右│ │ ├──┼────┼────┼────┼─────┼─────┼─────┤ │十九│0000000 │86/10/25│325,000.│仝 右│仝 右│ │ ├──┼────┼────┼────┼─────┼─────┼─────┤ │二十│0000000 │86/10/10│ 69,655.│仝 右│仝 右│ │ ├──┼────┼────┼────┼─────┼─────┼─────┤ │二一│0000000 │86/10/13│ 41,000.│仝 右│仝 右│ │ ├──┼────┼────┼────┼─────┼─────┼─────┤ │二二│0000000 │86/11/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二三│0000000 │86/10/10│428,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二四│0000000 │86/09/22│307,000.│仝 右│仝 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五│0000000 │86/10/10│261,000.│仝 右│仝 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0000000 │86/08/21│ 97,050.│仝 右│仝 右│ │ ├──┼────┼────┼────┼─────┼─────┼─────┤ │二七│0000000 │86/09/30│168,000.│仝 右│仝 右│ │ ├──┼────┼────┼────┼─────┼─────┼─────┤ │二八│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金。│ ├──┼────┼────┼────┼─────┼─────┼─────┤ │二九│0000000 │86/10/10│160,920.│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三十│0000000 │86/10/10│ 15,488.│仝 右│仝 右│ │ ├──┼────┼────┼────┼─────┼─────┼─────┤ │三一│0000000 │86/05/16│ 5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二│0000000 │86/12/31│75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三三│0000000 │86/10/06│ 15,000.│仝 右│仝 右│ │ ├──┼────┼────┼────┼─────┼─────┼─────┤ │三四│0000000 │86/11/12│346,800.│仝 右│仝 右│ │ ├──┼────┼────┼────┼─────┼─────┼─────┤ │三五│0000000 │86/11/15│367,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 │ │ │ │ │ │ ├──┼────┼────┼────┼─────┼─────┼─────┤ │三六│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 │ │ │ │ │〔印鑑不符│ │ │ │ │ │ │ │退票〕。 │ ├──┼────┼────┼────┼─────┼─────┼─────┤ │三七│0000000 │86/11/10│172,800.│仝 右│仝 右│ │ ├──┼────┼────┼────┼─────┼─────┼─────┤ │三八│0000000 │86/08/15│20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九│0000000 │86/09/30│ 9,942.│仝 右│仝 右│ │ ├──┼────┼────┼────┼─────┼─────┼─────┤ │四0│0000000 │86/10/10│ 17,052.│仝 右│仝 右│ │ ├──┼────┼────┼────┼─────┼─────┼─────┤ │四一│0000000 │86/10/10│ 18,176.│仝 右│仝 右│ │ ├──┼────┼────┼────┼─────┼─────┼─────┤ │四二│0000000 │86/10/10│216,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三│0000000 │86/10/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四四│0000000 │86/10/20│ 7,400.│仝 右│仝 右│ │ ├──┼────┼────┼────┼─────┼─────┼─────┤ │四五│0000000 │86/10/20│ 11,352.│仝 右│仝 右│ │ ├──┼────┼────┼────┼─────┼─────┼─────┤ │四六│0000000 │86/10/20│347,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七│0000000 │86/10/20│ 22,172.│仝 右│仝 右│ │ ├──┼────┼────┼────┼─────┼─────┼─────┤ │四八│0000000 │86/11/10│289,600.│仝 右│仝 右│ │ ├──┼────┼────┼────┼─────┼─────┼─────┤ │四九│0000000 │86/11/20│113,898.│仝 右│仝 右│ │ ├──┼────┼────┼────┼─────┼─────┼─────┤ │五0│0000000 │86/11/20│13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一│0000000 │86/11/10│ 24,477.│仝 右│仝 右│ │ ├──┼────┼────┼────┼─────┼─────┼─────┤ │五二│0000000 │86/11/10│311,00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五三│0000000 │86/11/20│182,838.│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五四│0000000 │86/09/18│398,000.│仝 右│仝 右│ │ ├──┼────┼────┼────┼─────┼─────┼─────┤ │五五│0000000 │86/10/06│403,5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等額現│ │ │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六│0000000 │86/08/26│ 30,000.│仝 右│ │ │ ├──┼────┼────┼────┼─────┼─────┼─────┤ │五七│0000000 │86/12/18│368,050.│仝 右│仝 右│持向庚○○│ │ │ │ │ │ │ │調借現金。│ │ │ │ │ │ │ │ │ ├──┼────┼────┼────┼─────┼─────┼─────┤ │五八│0000000 │86/12/10│22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九│0000000 │86/12/14│367,050.│仝 右│仝 右│ │ ├──┼────┼────┼────┼─────┼─────┼─────┤ │六0│0000000 │86/10/31│323,800.│仝 右│仝 右│ │ ├──┼────┼────┼────┼─────┼─────┼─────┤ │六一│0000000 │86/11/10│335,000.│仝 右│仝 右│ │ ├──┼────┼────┼────┼─────┼─────┼─────┤ │六二│0000000 │86/11/20│198,600.│仝 右│仝 右│ │ ├──┼────┼────┼────┼─────┼─────┼─────┤ │六三│0000000 │86/08/10│418,000.│仝 右│臺灣中小企│持向甲○○│ │ │ │ │ │ │業銀行永和│調借等額現│ │ │ │ │ │ │分行。 │金。 │ └──┴────┴────┴────┴─────┴─────┴─────┘ 附表貳: ┌──┬────┬────┬────┬────┬───┬────┬───┐ │編號│日 期│提款行庫│提款金額│盜用印章│帳 號│戶 名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 │一 │86/09/10│臺灣中小│貳萬壹仟│『吉洋室│026-12│吉洋室內│ │ │ │ │企業銀行│元。 │內裝璜工│-65855│內裝璜工│ │ │ │ │新莊分行│ │程行』 │-5 │程行 │ │ │ │ │ │ │『丁○○│ │丁○○ │ │ │ │ │ │ │』 │ │ │ │ └──┴────┴────┴────┴────┴───┴────┴───┘ 附表參: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0/03│325,000.│亞竣企業有│新竹區中小│持向甲○○│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環│調借現金。│ │ │ │ │ │邱永清 │北分行。 │ │ ├──┼────┼────┼────┼─────┼─────┼─────┤ │二 │0000000 │86/08/10│468,000.│景州工業有│花蓮區中小│持向甲○○│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新│調借現金。│ │ │ │ │ │ │莊分行。 │ │ ├──┼────┼────┼────┼─────┼─────┼─────┤ │三 │0000000 │86/10/15│428,000.│宏塔工業有│第一商業銀│持向庚○○│ │ │ │ │ │限公司 │行南三重分│調借現金。│ │ │ │ │ │ │行新莊辦事│ │ │ │ │ │ │ │處。 │ │ ├──┼────┼────┼────┼─────┼─────┼─────┤ │四 │影印不清│未填載 │550,000.│己○○ │新竹區中小│持向乙○○│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五 │影印不清│未填載 │500,000.│己○○ │新竹區中小│持向乙○○│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六 │不詳 │86/10/07│700,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08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款。│ ├──┼────┼────┼────┼─────┼─────┼─────┤ │七 │不詳 │86/10/13│261,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13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 │持向乙○○│ │ │ │ │ │ │ │調借現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