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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倪子修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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