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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六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李幼妃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
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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