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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五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告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STRATOSPHERE(中文譯為「天空之城」)係原告歐樂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歐樂公司」)代理已由原創之美國KODIAK公司授予全球經銷權之美國國際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Panasonic Interactive Media Company,以下簡稱為「PIM公司」),兼獲取KODIAK公司授予在臺取締、訴訟事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遊戲程式,被告典匠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典匠公司」)未經原告授權,竟擅自將該遊戲軟體更名為「同溫飛行堡壘」燒錄在其出品之「遊戲先鋒隊」之大補帖遊戲光碟中加以重製後,再銷售予全省各地店家,經原告會警查獲,刻經鈞院審理中(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著作權法案)。典匠公司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就「天空之城」遊戲軟體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其負責人甲○○就其為公司執行職務對他人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亦負連帶賠償責任。茲原告就本件實際所受損害額數不易證明,且遭被告故意侵害,情節重大,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係同條第三項之誤)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為此提起本訴。

三、提出KODIAK公司聲明書、經銷合約修正書、執照協議書、認證書及前開書證譯本各一件與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紙等影本為證,並請求命被告提出其營業帳冊。

乙、被告未到庭陳述或提出書面聲明、舉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就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典匠公司代表人甲○○被訴為公司為執行職務犯意圖銷售擅自重製罪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佈罪,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就STRATOSPHERE電腦遊戲程式未受讓著作財產權,亦非取得專屬授權,其告訴不合法,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由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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