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福君飾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功品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