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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趙炳煌高玉舜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呂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被告
乙○○
被告
海嵩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姚治祖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八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炳煌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邱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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