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甲○○
- 被告乙○○、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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