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五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竟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案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