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О五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