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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八一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志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 甲○○
受刑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月及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志揚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八一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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