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甲○○
- 受刑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月及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