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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釱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六號

自訴人
崧田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崧田機械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乙○○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簽分偵字案件,而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分偵字案開始偵查在案(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度偵字第六一四八號卷)。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 釱 任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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