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О號
反 訴 人 潤昶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住同右
- 反訴被告
- 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住同右
- 反訴被告
-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住同右
- 反訴被告
- 丙○○ 男 三
丁○○ 男 二
右列反訴被告因侵占、背信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反訴意旨略如附件之追加反訴狀。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法人非有明文規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對之適用;又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被告;前北京大理院統字第一八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反訴被告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普通刑法對其並無處罰之規定,自非刑罰之對象,不能成為犯罪之主體,今反訴人甲○○以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提起反訴,其反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二)本件自訴程序部分之自訴人為己○○、辛○○、誼鑫工程有限公司、裕展工程有限公司、淞裕企業有限公司、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銓鋼鐵有限公司、耐門企業有限公司、譽新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榮耀實業有限公司、順成電機有限公司、立鈦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則為甲○○、戊○○、乙○○、丙○○、丁○○、庚○○,此有自訴狀在卷可稽。本件反訴程序部分,反訴人甲○○與反訴被告丙○○、丁○○同為本訴部分之被告,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自不得提起本件反訴,其反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