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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二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二六號

自訴人
大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成
被告
陳銘祥
被告
鄭其燦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被告
陳昱兆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自訴人法定代理人「劉大成」應更正為「鄭大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自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劉大成」,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徐 蘭 萍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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