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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許仕楓談虎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有電話紀錄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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