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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行一楊千儀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立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立葳有限公司、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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