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 原告
- 金杰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告
- 乙○○○○社
李東進
右列被告張王邦美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七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社(即張王邦美)、李東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王邦美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