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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聰律師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號八樓之二
被告
揚傑營造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路一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 大 衛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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