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明聰律師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號八樓之二
- 被告
- 揚傑營造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路一二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乙○○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