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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仕楓劉大衛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合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劉 大 衛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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