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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
    甲○○
  • 被告
    乙○○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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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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