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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五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竟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案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志揚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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