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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О五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古 秋 菊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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