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蕭一弘
- 當事人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甲○○ 右一人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七九號),爰判決如 左: 主 文 庚○○連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寄藏 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庚○○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甫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手法,竊得車輛及財物( 毀損部份未據起訴),竊得後將供犯罪所用之螺絲起子等工具丟棄滅失,嗣為警 循線查獲。 二、甲○○自九十年七月初,基於概括犯意,明知庚○○所持有之物品係來路不明之 贓物,仍連續於在台北縣鶯歌鎮○○路六一三號盈裕便利商店內買受之,第一次 買受雪姬餅乾一箱、銀雪餅乾二箱、雪燒餅乾三箱、旺旺仙貝五箱;第二次買受 雀巢咖啡六包及金味咖啡六包,共新台幣(下同)七千餘元。 三、甲○○復於九十年八月間,明知庚○○所持有之舒潔牌平版衛生紙、舒潔牌抽取 式衛生紙、舒潔牌紙手帕、雪泡奶精四十九箱、味丹青草茶及味丹冬瓜茶、竹掃 把、塑膠水桶、鑄鐵管子接頭、白鐵大鍋子、摩托羅拉充電器等物,係來路不明 贓物,仍基於概括犯意,提供其不知情岳父鄧錦龍所經營之桃園縣平鎮市東勢里 東勢三十七號養雞場,供庚○○自行將贓物運至上開地點藏放,作為寄藏之場所 。嗣為警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晨據報前往桃園縣蘆竹鄉○○路一六五號長榮大 樓前查獲正駕駛贓車之庚○○,並持搜索票至台北縣鶯歌鎮○○路六一三號盈裕 便利商店後方倉庫查獲雪姬餅乾一箱、銀雪餅乾二箱、雪燒餅乾三箱、旺旺仙貝 五箱、雀巢咖啡六包及金味咖啡六包,於上開養雞場查獲舒潔牌平版衛生紙、舒 潔牌抽取式衛生紙、舒潔牌紙手帕、雪泡奶精四十九箱、味丹青草茶及味丹冬瓜 茶、竹掃把、塑膠水桶、鑄鐵管子接頭、白鐵大鍋子、摩托羅拉充電器等物,均 經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庚○○坦承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之加重竊盜犯行,核經證人丁○○、 丙○○、乙○○、己○○到庭結證稱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訊問筆錄),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首堪認定。至被告雖坦承於附表一編號 二所示時間、地點將「以霖通運有限公司」所有,由戊○○駕駛使用之營業大客 車一台開走藏放於宜蘭東港路之事實,惟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辯稱:我是因 為與戊○○吵架,所以故意把他的車子藏起來,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云云,然 證人戊○○到庭結證稱:我並沒有與他吵架,且事後他也沒有跟我說是他藏起來 的,是警察查獲的,我車上的物品也有遭竊等語(見同日訊問筆錄),被告將該 營業用大客車開走,停放他處,已破壞車輛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之占有支配關係 ,並建立自己之管領力,其所辯稱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乙節,尚難採信。此外,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甲○○固坦承於九十年七月間,兩次向庚○○購買餅乾及咖啡等物,並且同意提 供岳父之養雞場供庚○○堆放物品等節,然否認故買及寄藏贓物犯行,辯稱:七 月間時,庚○○用計程車在旺旺仙貝及咖啡包等物來賣給我,價格是比大盤商便 宜一點,而且旺旺仙貝紙箱上的貨號都已經割除了,八月二十日庚○○有打電話 給我說有衛生紙要賣給我,一串一百二十元,我嫌貴就不買,他說他要寄放,我 的倉庫沒有地方可以借他放,就讓他放在我岳父的養雞場,但是我並不知道是贓 物云云。然查: ㈠故買贓物部分:被告庚○○於本院供述:旺旺仙貝這些東西,是「阿猴」拿給我 叫我去賣的,貨號都已經割除了,我知道貨源可疑,我拿去賣給甲○○等語(見 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甲○○係一經營便利商店之人員,平常自 有固定之進貨來源,且庚○○並非貨品批發業者,甲○○竟於九十年七月間,以 較大盤商出貨更便宜之價格,買受庚○○以計程車載運前來之零散餅乾、咖啡包 等貨品,其中旺旺仙貝五箱之貨號,尚且刻意割除,隱瞞貨物來源,甲○○所辯 稱沒有贓物之認識云云,顯難採信。 ㈡寄藏贓物部分:被告庚○○於本院初次訊問時供述:我都是利用晚上把贓物堆放 到養雞場的空地上,部分有掩蓋,部分沒有掩蓋,我有告訴甲○○。偷舒潔衛生 紙時,因為都是公教物品,甲○○說沒有辦法賣出去,要我載走,味丹青草茶及 冬瓜茶的紙箱上,因為有別家大賣場的貨號,他說沒有辦法賣,也叫我載走,因 為我沒有其他地方可以載去,所以還是堆放在養雞場,他也沒有再趕我,我本來 是準備要賣給甲○○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訊問筆錄),與證人丁○○ 到庭結證稱:當天我們到養雞場時,貨物全部堆起來比這間法庭還大,而且是分 批藏放在角落,旺旺仙貝紙箱上的貨號都割除掉了等語(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訊問筆錄)及鄧錦龍於警訊中供述:養雞場的貨物據我女婿甲○○說,是他朋友 庚○○寄放的等語大致相符,足認被告庚○○確實取得被告甲○○之同意,利用 該養雞場藏放貨物,甲○○且前往現場看貨以便決定是否願意銷贓。被告庚○○ 雖於嗣後審理時所稱:我載物品去都沒有告訴甲○○,也沒有告訴他是贓物云云 ,與甲○○供述情節不符,況若甲○○並不知庚○○藏放贓物於養雞場之事實, 鄧錦龍又如何能夠得知上開貨品係甲○○之朋友所寄放?足認被告庚○○於本院 審理時對被告甲○○有利之供述,係迴護甲○○之詞,難以採信。此外,復有現 場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 ㈠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編 號一、三、四、五部分,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 竊盜罪。公訴人認編號二部分亦係犯加重竊盜罪,惟被告供述:那是遊覽車,我 直接從底盤把車子打開,並沒有用工具毀損車門等語,且證人戊○○亦未指述其 車輛有經撬開毀損之情節,被告所述竊盜遊覽車時,並未攜帶兇器乙節應堪採信 ,是被告所涉應為普通竊盜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㈡又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編號一所載之所得財物,重複記載起訴書附表編號五之紅 茶原料、不銹鋼製品等物,且多載雪泡奶精四十九箱、味丹青草茶及冬瓜茶,與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丁○○、乙○○等人於警訊中所述情節不符,應屬筆誤,亦予 更正。且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之所得財物,亦多載筆記型傳真機一台,與 己○○於警訊中指述不符,遍查全卷亦未見公訴人認定有該台機器遭竊之依據, 認應屬筆誤,並予更正。公訴人將警訊中代表指述被告犯行之各公司職員或代表 人(如丁○○等人)載為被害人,然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九 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十份,被害人應尚包括車輛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貨物所 有權人,予以補充、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另證人乙○○到庭結證稱:紅茶原料是 五十箱,我們只領回四十九箱,不銹鋼鍋子二十二箱,我們只找回二十一箱,另 外整流器應該是三十八箱,少了兩箱,其他物品都有領回了等語,與其於警訊中 指述情節大致相符,是公訴人所載之物品數量與本院認定不同,應係公訴人誤將 依照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之物品數量,作為被告竊取之物品數量,爰併予更正。 ㈢被告各次竊盜犯行,均以一行為侵害車輛所有人、使用權人及貨物所有權人之支 配管領權,為想像競合犯。其一次普通竊盜犯行及四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所犯又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加重竊 盜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 罪,為累犯,有前案紀錄表可稽,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審 酌被告為籌款購車即行竊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竊得貨車、拖車及其上所載之財物,價值高昂 ,犯罪所生之損害嚴重及犯罪後雖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然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寄藏贓物罪。其兩次 故買、多次寄藏贓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 故買贓物及寄藏贓物罪,犯意個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與庚 ○○為朋友而同意購買、寄藏贓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買受及提供場地之行為,惟否認贓物之認識,態度非 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刑案紀錄表可 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歷經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應認 暫不執行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涉附表二之加重竊盜罪嫌。惟查:被告迭於警訊、偵 查中否認此部份犯行,辯稱:這部車及旺旺仙貝一千四百箱我確實沒有偷,我賣 給甲○○的旺旺仙貝五箱,是「阿猴」託我賣的等語,其自警訊、偵查及本院調 查、審理時,歷次所供述情節相符,應非無稽。且依證人丁○○證述情節,其係 失竊旺旺仙貝一千四百箱失竊,而被告涉犯前揭竊盜罪後,均將贓物藏放於養雞 場,大部分之贓物尚未銷贓,即於養雞場尋回,然此部份除甲○○故買之旺旺仙 貝五箱係在便利商店後之倉庫內查獲外,餘一千三百九十五箱數量龐大之旺旺仙 貝,均未於養雞場尋獲,似與被告犯罪手法不同,本院認不能僅以「阿猴」之年 籍不詳及失竊物均係大貨車等節,逕認被告涉有此部份犯行,因公訴人認與前揭 有罪部分,係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庚○○是否 因此另涉有贓物犯嫌,應由公訴人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盜方法及所得財物 ├──┼───────┼────────┼──────┼───────── │一 │九十年七月三十│台北縣三重市三和│統達汽車貨運│以起子破壞車門及電 │ │日 │路涵洞下 │有限公司、統│門竊取車號為WD─ │ │ │ │德汽車貨運有│五四一號曳引車一輛 │ │ │ │限公司、味丹│及子車車號為S九─ │ │ │ │企業股份有限│五九號,內有味丹多 │ │ │ │公司 │喝水七百二十箱、味 │ │ │ │ │丹冬瓜茶、味丹青草 │ │ │ │ │茶各五百四十箱。 ├──┼───────┼────────┼──────┼───────── │二 │九十年八月十五│台北縣三重市二重│以霖通運有限│徒手竊取車號A三五 │ │日 │國中前 │公司、戊○○│二號營業大客車及車 │ │ │ │ │上之電視等物 ├──┼───────┼────────┼──────┼───────── │三 │九十年八月十七│台北縣林口鄉忠孝│豐行運輸有限│以起子撬開電門鎖竊 │ │日凌晨零時許 │路六二二巷口 │公司、台灣舒│得車號IX─四九0 │ │ │ │潔股份有限公│號大貨車及拖車QL │ │ │ │司 │─三七聯結車,上載 │ │ │ │ │舒潔牌衛生紙五百七 │ │ │ │ │十五箱 ├──┼───────┼────────┼──────┼───────── │四 │九十年八月廿一│台北縣三重市正義│聯溢交通運輸│以自備鏍絲刀破壞門 │ │日六時三十分許│北路二三三號前 │公司、三興糖│鎖及電門竊取車號為 │ │ │ │果廠、合友五│AL─九二九號貨車 │ │ │ │金加工廠、永│一輛、卸貨用滾輪共 │ │ │ │勝電機有限公│六支、泡沫紅茶原料 │ │ │ │司、旭景股份│五十箱、不銹鋼鍋二 │ │ │ │有限公司、營│十二箱、整流器三十 │ │ │ │發企業有限公│八箱、五金製品鑄件 │ │ │ │司、乙○○ │共二十一箱、塑膠製 │ │ │ │ │品(塑膠水桶及竹掃 │ │ │ │ │把)共五百個。 ├──┼───────┼────────┼──────┼───────── │五 │九十年八月廿四│台北縣五股鄉新五│東巨通運股份│以起子橇開XG─九 │ │日零時許 │路二段二四九號前│有限公司、林│二九號營業大貨曳引 │ │ │ │金滿、己○○│車含牌照為QJ─0 │ │ │ │ │二號、CT─二七0 │ │ │ │ │七號型聯結全拖車一 │ │ │ │ │輛內有台灣啤酒空酒 │ │ │ │ │瓶一千五百九十箱。 └──┴───────┴────────┴──────┴───────── 附表二 ┌──┬───────┬────────┬──────┬───────── │一 │九十年七月三日│桃園縣龜山鄉萬壽│統達汽車貨運│竊取車號為八B─0 │ │ │路 │有限公司 │三一號營業大貨車一 │ │ │ │ │輛、內有宜蘭食品旺 │ │ │ │ │旺仙貝一千四百箱 └──┴───────┴────────┴──────┴─────────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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