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四?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