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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四?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朱 耀 平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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