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應更正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顯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