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變造文書、贓物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