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