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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林 錫 凱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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