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