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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九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 錫 凱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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