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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秀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胡致中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及所涉犯為常業竊盜、常業詐欺、恐嚇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聲請人雖以其無不良前科紀錄,且係農村純樸之農民,因知慮淺薄,在不知情之下,被連襟張振勇所利用,係被動幫助犯罪,目前妻子及幼兒急需生活照顧,其有正當職業,依起訴事實與卷證,顯無常業竊盜或常業詐欺之情事。其餘起訴之罪又屬刑法五年以下或專科罰金之輕,無羈押之必要等語。惟查本院經調查後,茲因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情事,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 秀 瑛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