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惠瑛
- 法定代理人甲○○、戊○○、乙○○
- 當事人潤昶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О號 反 訴 人 潤昶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住同右 反訴被告 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住同右 反訴被告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住同右 反訴被告 丙○○ 男 三 丁○○ 男 二 右列反訴被告因侵占、背信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反訴意旨略如附件之追加反訴狀。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人非有明文規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 對之適用;又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 被告;前北京大理院統字第一八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號判例 可資參照。又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 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反訴被告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法 人,普通刑法對其並無處罰之規定,自非刑罰之對象,不能成為犯罪之主體,今 反訴人甲○○以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提起反 訴,其反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二)本 件自訴程序部分之自訴人為己○○、辛○○、誼鑫工程有限公司、裕展工程有限 公司、淞裕企業有限公司、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耐門企業有限公司、譽新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榮耀實業有 限公司、順成電機有限公司、立鈦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則為甲○○、戊○○、乙 ○○、丙○○、丁○○、庚○○,此有自訴狀在卷可稽。本件反訴程序部分,反 訴人甲○○與反訴被告丙○○、丁○○同為本訴部分之被告,依前揭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自不得提起本件反訴,其反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 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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