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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美神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六號 自 訴 人 美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日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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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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