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六號 自 訴 人 美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日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