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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五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五號

自訴人
雄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王 偉 光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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