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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
東京都大樓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廿九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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