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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號

自訴人
永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田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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