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丁榮光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三二號 自 訴 人 大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榮光 代 理 人 呂光武律師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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