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海祥
- 被告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之如附 件九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私文書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七十六年十月間起擔任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福 公司)董事長,丙○○(另行審結)則自七十六年十月間起擔任全福公司總經理 ,丁○○、丙○○二人為圖全福公司資金之週轉,以達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及向 租賃公司融資之目的,竟共同基於意圖為全福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止,先 於臺北市○○○路○段一七一巷附近,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卯○○」 、「甲○○」、「辛○○」、「癸○○」、「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己 ○○」、「葛蕾絲汀有限公司」、「辰○○」、「丑○○」、「寅○○」、「子 ○○」、「旻酊企業有限公司」、「乙○○」、「連惠蓉」、「貝思特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壬○○」、「傑凱國際有限公司」、「特祿股份有限公司」、「 庚○○」、「范植桂」、「維乙企業有限公司」、「該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王碧玉」、「星格彩色沖印有限公司」、「巳○○」、「羅文奎 」、「帆筑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後,在臺北市○○○路○段一七0巷二五號一 樓之全福公司辦公處所,再將該等偽造之印章蓋於如附件九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私 文書「立契約書人」欄內,而偽造如附件九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私文書,丁○ ○、丙○○再委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王慧君,連續持如附件九所示之偽造私文書 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之臺北銀行儲蓄部、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萬泰商業 銀行土城分行、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太設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即 以附件九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作為交易證明以供審核,使全福公司得以如附件一至 附件七所示之支票辦理票據貼現或融資,致使臺北銀行儲蓄部、華南商業銀行新 生分行、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 司、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因而讓全福公 司辦理票據貼現或融資而交付款項予全福公司,全福公司因此而對臺北銀行儲蓄 部有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有三千零五十萬二千六百 二十六元,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有九百五十八萬五千五百一十元,萬泰商業銀 行土城分行有一千三百三十四萬一千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六百三十一萬 九百五十元,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八十八 萬元,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五百五十萬元,合計面額八千六百一十二萬零 八十六元之票據債務,迄今仍未清償,並足以生損害於卯○○、甲○○、辛○○ 、癸○○、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己○○、葛蕾絲汀有限公司、辰○○、丑 ○○、寅○○、子○○、旻酊企業有限公司、乙○○、連惠蓉、貝思特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壬○○、傑凱國際有限公司、特祿股份有限公司、庚○○、范植桂、 維乙企業有限公司、該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王碧玉、星格彩色沖印有 限公司、巳○○、羅文奎、帆筑企業有限公司。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丁○○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其為犯人前,主動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陳述犯罪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丁○○於犯罪被發覺前自首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瑞星(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職員)、張瑞華(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黃培仁(安泰商業銀 行景美分行經理)、午○○(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藍慶雲(華南商 業銀行新生分行副理)、賴勇臣(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芬(台北銀行 儲蓄部職員)、許瑞君(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職員)、吳建國(安泰商業銀行 景美分行職員)、黃榮棠(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職員)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二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八頁,及本院九十一年一月 十七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戊○○(即傑凱國 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庚○○到庭指述甚詳(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訊問 筆錄、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訊問筆錄),復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 月刑事陳報狀、台北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銀儲放字第八九六0 二九八六00號函、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刑事陳報狀、太設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陳報狀、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八 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興銀弘字第0三八號函、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安業字第四三0號函、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八十九 年五月四日華生放字第五二、五三號函、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八十九年八月三 十日華生放字第九四號函、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八九)泰 土城字第六十七號函、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二月一日(九0)安景字第 四七號函附支票影本及合約書影本、分期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資料附於偵查卷可憑 (見偵查卷一第九十三頁至第一一七頁、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六頁、第一六二頁 至第二一四頁、第二三二頁至第二五0頁,及偵查卷二第四十頁至第一0八頁、 第一三一頁至第一六七頁、第二九三頁至第三三六頁),及證人午○○於九十二 年三月五日庭呈之經銷合約書影本九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至被告丁○○於本院審 理時對起訴書附表九編號一及附表十四以外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 坦承不諱,並對起訴書附表九編號一、附表十四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供承 不諱,惟另辯稱:起訴書附表九編號一以凱傑國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三十 萬元之支票,及起訴書附表十四以永裕公司為發票人之票貼票據皆已兌現,並無 退票情事,應無詐欺罪責云云,然查,被告丁○○確有向銀行行使不實合約書之 行為,達成其以起訴書附表九編號一之支票(即以凱傑國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 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及起訴書附表十四之支票(即以永裕公司為發票人之支 票)向銀行為票據貼現之行為等情,已據被告丁○○供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一年 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所附陳報暨辯護意旨狀所載),則被告丁○○顯有以行使 偽造之合約書供銀行審核之詐術,致使銀行准予全福公司以上開票據貼現而交付 款項,被告丁○○之行為業已構成詐欺取財行為,縱認該等支票事後有兌現乙節 屬實,僅屬被告丁○○於詐欺取財行為後所為償還被害人之行為,亦難解免被告 丁○○詐欺之罪責,被告丁○○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丶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 如事實欄所載之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王慧君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係屬 間接正犯。被告丁○○與丙○○就前揭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偽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其低 度之偽造行為,自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被告丁○○偽造 印章及在如附件九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亦不另論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罪。被告丁○○前後多次詐欺行為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前開詐欺罪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又被告丁○○於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承犯罪之 事實,並為願受裁判之表示,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案件報告暨該署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偵查卷可稽,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 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丁○○行使偽造私文書,以達詐 財之目的,詐財後未清償之票據債務高達八千六百一十二萬零八十六元(此業據 證人午○○、賴勇臣、蔡明芬、許瑞君、吳建國、徐瑞星、黃榮棠於九十一年一 月十七日到庭證述綦詳,及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陳報狀 、安泰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陳報狀所附資料在卷可憑),惟念及被告 丁○○並無前科,犯後業已對其詐取之龐大金額及犯案細節供承不諱,犯後態度 尚稱良好,暨被告丁○○之素行、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如附件九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係被告丁○○與 共犯丙○○所共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被告丁○○於該偽造之私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已因該等偽造 私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 0五四號判例可資參照)。至被告丁○○偽造之「卯○○」、「甲○○」、「辛 ○○」、「癸○○」、「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己○○」、「葛蕾絲汀 有限公司」、「辰○○」、「丑○○」、「寅○○」、「子○○」、「旻酊企業 有限公司」、「乙○○」、「連惠蓉」、「貝思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壬○ ○」、「傑凱國際有限公司」、「特祿股份有限公司」、「庚○○」、「范植桂 」、「維乙企業有限公司」、「該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王碧 玉」、「星格彩色沖印有限公司」、「巳○○」、「羅文奎」、「帆筑企業有限 公司」印章,未扣案,且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已無法找到等語(見 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衡情應已滅失,自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丁○○如附件六所示持不實合約書向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所為 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 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依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並未認被告丁○○有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 行、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被告丁○○仍就 該部分行為為辯解,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在不詳處所偽造未○○之私 章,蓋用於與全福公司簽訂經銷合約書,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王慧君持如附件八 所示之支票向行庫辦理票據貼現或向公司辦理融資,因認被告丁○○涉有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云云;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前揭罪嫌,辯稱:伊並沒有偽造全福公 司與鄭永裕之經銷合約書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 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證人未○○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到庭具結作證,經本院提示卷 附全福公司與未○○之經銷合約書影本,證人未○○當庭證稱:被告沒有偽造經 銷合約書,伊確實有簽此合約,但是全福公司沒有履行等語屬實(見本院九十一 年十月九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丁○○所辯稱其未偽造全福公司與未○○間之 經銷合約書乙節相符,是尚難認被告丁○○有以不實之未○○與全福公司間經銷 合約書,持向如附件八所示之行庫辦理票據貼現或向公司辦理融資之情事,既無 證據證明被告丁○○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詐欺行為,本應為被告丁○○ 無罪之諭知,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牽連犯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同案被告丙○○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向台北銀行儲蓄部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起訴書 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一:以發票人為丑○○、付款行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 合約書向行庫為票貼行為表 編號 票號 申請金額 日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⑵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 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⑶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⑷附表五:以發票人為癸○○、付款行為華僑銀行桃園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 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⑸附表八:以發票人為寅○○、付款行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橋分行支票,並書 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⑹附表十一:以發票人為子○○、付款行為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 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⑺附表十二:以發票人為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將軍農會信用部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右 ⑻附表十三:以發票人為旻酊企業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萬華分行支票,並書 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⑼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並 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台北銀行儲蓄部 附件二:向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 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一:以發票人為丑○○、付款行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 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⑵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 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號 申請金額 日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⑶附表三:以發票人為甲○○、付款行為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 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⑷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二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⑸附表六:以發票人為壬○○、付款行為聯邦銀行桃園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 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⑹附表八:以發票人為寅○○、付款行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橋分行支票,並書 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⑺附表九:以發票人為傑凱國際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富邦銀行儲蓄部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詐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⑻附表十一:以發票人為子○○、付款行為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⑼附表十二:以發票人為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將軍農會信用部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10)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附件三:向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 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一:以發票人為丑○○、付款行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⑵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⑶附表三:以發票人為甲○○、付款行為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⑷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⑸附表六:以發票人為壬○○、付款行為聯邦銀行桃園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⑹附表七:以發票人為奧市國際有限公司、付款行為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及慶豐銀 行敦化分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⑺附表八:以發票人為寅○○、付款行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橋分行支票,並書 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⑻附表十一:以發票人為子○○、付款行為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⑼附表十三:以發票人為旻酊企業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萬華分行支票,並書 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10)附表十四:以發票人為永裕公司、付款行為華南銀行支票,並書立不實經銷合 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11)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附件四:向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 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⑵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二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1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1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⑶附表六:以發票人為壬○○、付款行為聯邦銀行桃園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0 000000 000005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⑷附表八:以發票人為寅○○ 、付款行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橋分行支票,並 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⑸附表十四:以發票人為永裕公司、付款行為華南銀行支票,而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 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 0000000 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 0000000 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⑹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並 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三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附件五: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 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而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⑵附表三:以發票人為甲○○、付款行為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 0000000 000000 000006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⑶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⑷附表五:以發票人為癸○○、付款行為華僑銀行桃園分行支票,而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⑸附表六:以發票人為壬○○、付款行為聯邦銀行桃園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期 融資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⑹附表十二:以發票人為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將軍農會信用部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⑺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詐貸款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 00000000 000000 00002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六:向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 以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二:以發票人為卯○○、付款行為彰化銀行東門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與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⑵附表十一:以發票人為子○○、付款行為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⑶附表十二:以發票人為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將軍農會信用部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⑷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並 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0 0000000 000000 000001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七:向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部分(附表、編號之號碼以起訴書附表所載編列): ⑴附表四:以發票人為辛○○、付款行為陽明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支票,並書立 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⑵附表十六:以發票人為葛蕾絲汀有限公司、付款行為第一銀行台北分行支票,並 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公司融資表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融資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附件八:以發票人為未○○、付款行為遠東銀行儲蓄部及台北銀行龍山分行支票 ,並書立不實經銷合約書向行庫票貼或向公司融資表(即起訴書所載附表十 五,票貼行庫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之部分除外) 編號 票 號 申請金額 日 期 票貼行庫或融資公司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萬泰銀行土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十0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二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二十 0000000 000000 00000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00 0000000 000000 000005 興銀弘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九: ⑴附表一: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偵查卷一第一0九頁至一一七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 契約書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卯○○」印│ │ │ │ │ 文一枚及「卯○○│ │ │ │ │ 」署押一枚 │ ├───┼─────────┼─────────┼─────────┤ │ │ 契約書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二 │ │未記載 │ 偽造「甲○○」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三 │ 契約書 │未記載 │ 偽造「辛○○」印│ │ │ │ │ 文一枚 │ ├───┼─────────┼─────────┼─────────┤ │ 四 │ 契約書 │未記載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癸○○」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五 │ 契約書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萬里木實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己○○」印文各│ │ │ │ │ 一枚 │ ├───┼─────────┼─────────┼─────────┤ │ 六 │ 契約書 │未記載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⑵附表二:向台北銀行儲蓄部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影本見偵查卷一第一六三頁至一九九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 契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丑○○」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藥房小包裝經銷合約│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二 │書 │ │偽造「卯○○」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三 │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偽造「卯○○」印 │ │ │ │日 │文一枚 │ ├───┼─────────┼─────────┼─────────┤ │ 四 │藥房小包裝經銷合約│八十八年三月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書 │ │偽造「卯○○」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五 │ 契約書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日 │偽造「 辛○○」 │ │ │ │ │印文一枚 │ ├───┼─────────┼─────────┼─────────┤ │ 六 │ 契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辛○○」 │ │ │ │ │印文一枚 │ ├───┼─────────┼─────────┼─────────┤ │ 七 │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偽造「癸○○」 │ │ │ │ │印文一枚 │ ├───┼─────────┼─────────┼─────────┤ │ 八 │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五月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寅○○」 │ │ │ │ │印文一枚 │ ├───┼─────────┼─────────┼─────────┤ │ 九 │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子○○」 │ │ │ │ │印文一枚 │ ├───┼─────────┼─────────┼─────────┤ │ 十 │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萬里木實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己○○」印文各一枚│ │ │ │ │ │ ├───┼─────────┼─────────┼─────────┤ │ 十一 │ 經銷合約書 │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日 │偽造「萬里木實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己○○」印文各一枚│ ├───┼─────────┼─────────┼─────────┤ │ │ │ │ │ │ 十二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日 │偽造「萬里木實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己○○」印文各一枚│ ├───┼─────────┼─────────┼─────────┤ │ 十三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萬里木實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己○○」印文各一枚│ ├───┼─────────┼─────────┼─────────┤ │ 十四 │經銷契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旻酊企業有限│ │ │ │ │公司」 、 「乙○○│ │ │ │ │」印文各一枚 │ ├───┼─────────┼─────────┼─────────┤ │ 十五 │契約書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 │ │ │ │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十六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十七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日 │偽造「連惠蓉」 、 │ │ │ │ │「貝思特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 印文各一 │ │ │ │ │枚 │ └───┴─────────┴─────────┴─────────┘ ⑶附表三:向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偵查卷一第二二五頁至二二七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 契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己○○」、 │ │ │ │ │「萬里木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文各 │ │ │ │ │一枚 │ ├───┼─────────┼─────────┼─────────┤ │ │ 契約書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二 │ │未記載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三 │ 契約書 │未記載 │偽造「辛○○」印 │ │ │ │ │文一枚 │ └───┴─────────┴─────────┴─────────┘ ⑷附表四:向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偵查卷二第四十一頁、第二九三頁至三一一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卯○○」 │ │ │ │ │印文一枚 │ ├───┼─────────┼─────────┼─────────┤ │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二 │ │日 │偽造「寅○○」 │ │ │ │ │印文一枚 │ ├───┼─────────┼─────────┼─────────┤ │ 三 │契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辛○○」 │ │ │ │ │印文一枚 │ ├───┼─────────┼─────────┼─────────┤ │ 四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范植桂」、 │ │ │ │ │「維乙企業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五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卯○○」 │ │ │ │ │印文一枚 │ ├───┼─────────┼─────────┼─────────┤ │ 六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日 │偽造「壬○○」 │ │ │ │ │印文一枚 │ ├───┼─────────┼─────────┼─────────┤ │ 七 │契約書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日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八 │伊莎貝爾系列化妝品│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產銷合約書 │ │偽造「該雅實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范植桂」印文各一 │ │ │ │ │枚 │ │ │ │ │ │ ├───┼─────────┼─────────┼─────────┤ │ 九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特祿股份有 │ │ │ │ │限公司」、「袁采 │ │ │ │ │永」印文各一枚 │ └───┴─────────┴─────────┴─────────┘ ⑸附表五:向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偵查卷二第四十八頁至五十四頁、第一五一頁至一六七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丑○○」 │ │ │ │ │ 印文一枚 │ ├───┼─────────┼─────────┼─────────┤ │ │藥房小包裝經銷 │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二 │合約書 │ │ 偽造「卯○○」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三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偽造「卯○○」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四 │ │ │偽造「甲○○」 │ │ │ │ │印文一枚 │ ├───┼─────────┼─────────┼─────────┤ │ 五 │契約書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辛○○」 │ │ │ │ │印文一枚 │ ├───┼─────────┼─────────┼─────────┤ │ 六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壬○○」 │ │ │ │ │印文一枚 │ ├───┼─────────┼─────────┼─────────┤ │ 七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寅○○」 │ │ │ │ │印文一枚 │ ├───┼─────────┼─────────┼─────────┤ │ 八 │契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傑凱國際有 │ │ │ │ │限公司」印文 │ │ │ │ │一枚 │ │ │ │ │ │ ├───┼─────────┼─────────┼─────────┤ │ 九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子○○」 │ │ │ │ │印文一枚 │ ├───┼─────────┼─────────┼─────────┤ │ 十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五日 │偽造「己○○」、 │ │ │ │ │「萬里木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文各 │ │ │ │ │一枚 │ ├───┼─────────┼─────────┼─────────┤ │ 十一 │契約書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十二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十三│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特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庚○○│ │ │ │ │」印文各一枚 │ └───┴─────────┴─────────┴─────────┘ ⑹附表六:向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偵查卷二第六十二頁至六十七頁、第三三八頁至三六四頁) ┌───┬─────────┬─────────┬─────────┐ │ │ │ │ │ │ 編號 │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藥房小包裝經銷 │八十八年三月五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一 │合約書 │ │偽造「卯○○」 │ │ │ │ │印文一枚 │ ├───┼─────────┼─────────┼─────────┤ │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二 │ │ │偽造「庚○○」、 │ │ │ │ │「特祿股份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三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范植桂」、 │ │ │ │ │「維乙企業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四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申○○」 │ │ │ │ │印文一枚 │ ├───┼─────────┼─────────┼─────────┤ │ 五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王碧玉」、 │ │ │ │ │「星格彩色沖印有 │ │ │ │ │限公司」印文各一 │ │ │ │ │枚 │ ├───┼─────────┼─────────┼─────────┤ │ 六 │經銷合約書 │未記載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巳○○」 │ │ │ │ │印文一枚 │ ├───┼─────────┼─────────┼─────────┤ │ 七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羅文奎」、 │ │ │ │ │「帆筑企業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八 │藥房小包裝經銷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合約書 │ │偽造「卯○○」 │ │ │ │ │印文一枚 │ ├───┼─────────┼─────────┼─────────┤ │ 九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子○○」 │ │ │ │ │印文一枚 │ ├───┼─────────┼─────────┼─────────┤ │ 十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己○○」、 │ │ │ │ │「萬里木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文各 │ │ │ ││一枚 │ ├───┼─────────┼─────────┼─────────┤ │ 十一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 │ │ └───┴─────────┴─────────┴─────────┘ ⑺附表七:向興銀弘公司所行使之偽造契約書、經銷合約書 (影本見本院卷宗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筆錄後所附資料)┌───┬─────────┬─────────┬─────────┐ │ 編號│ 私文書名稱 │ 記載之簽立日期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一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王碧玉」、│ │ │ │ │ 「星格彩色沖印有│ │ │ │ │ 限公司」印文各一│ │ │ │ │ 枚 │ ├───┼─────────┼─────────┼─────────┤ │ 二 │經銷合約書 │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羅文奎」、│ │ │ │ │ 「帆筑企業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三 │藥房小包裝經銷合約│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書 │ │ 偽造「卯○○」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 │ 四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己○○」、│ │ │ │ │ 「萬里木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五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范植桂」、│ │ │ │ │ 「維乙企業有限公│ │ │ │ │ 司」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六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偽造「葛蕾絲汀有│ │ │ │ │ 限公司」、「傅家│ │ │ │ │ 寶」印文各一枚 │ ├───┼─────────┼─────────┼─────────┤ │ 七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申○○」 │ │ │ │ │ 印文一枚 │ ├───┼─────────┼─────────┼─────────┤ │ 八 │經銷合約書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 於立契約書人欄內│ │ │ │ │ 偽造「子○○」 │ │ │ │ │ 印文一枚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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