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乙○○係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路五十六號「誠鑫國際有限公司」〔原設於臺北 市○○○路四九九巷二弄三號,下稱誠鑫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明知誠鑫公司並未向附表壹所示之「磊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磊 風公司〕、「采裕企業社」〔下稱采裕社〕購買貨物或勞務,竟於附表壹所示時 間,取得附表壹所示磊風公司、采裕社開立之統一發票充進項憑證。乙○○亦明 知誠鑫公司並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附表貳所示「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力福公司〕、「保多福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保多福公司〕、「韋翔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韋翔公司〕、「太空梭高傳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太空梭公司〕、「興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茂公司〕,竟基於概括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貳所示時間,連續將此等不實之事項填製附表貳所示會計憑證即統 一發票,交付力福公司、保多福公司、韋翔公司、太空梭公司、興茂公司充進項 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納稅義務人力福公司、保多福公司、韋翔公司、太空梭 公司、興茂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附表貳所示營業稅,害及稅捐之稽徵〔詳如附 表貳〕。 貳、案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訊據被告乙○○,供稱:「我是誠鑫公司的負責人。」、「不知〔磊風公司、采 裕公司是虛設行號〕,我是跟磊風有做裝潢材料,采裕我不知道。」、「〔取得 磊風公司、采裕公司之統一發票充進項憑證〕這是會計做的,我不知道。」、「 誠鑫公司開立附表貳所示統一發票〕這我不知道。」、「我也希望稅捐處給我分 期去繳納,我因為教育程度不高,我後來把公司轉給他人,有人告訴我說公司既 然已轉給他人,稅就沒有問題了。」、「〔誠鑫公司開立附表貳所示統一發票〕 這我都沒有自己在處理。」、「我不認識他〔指證人甲○○〕,我也沒有跟采裕 公司來往。」、「我不認識他〔指證人林國明〕」、「我不認識他〔指證人黃素 惠〕」、「我也不認識這人〔指證人吳惠珠〕」、「我也願意在本案告一段落, 去繳稅。」、「我只想要補稅金。」〔參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 、「我是誠鑫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財物〔務〕會計都是會計小姐做的,〔 統一〕發票也是他開的。」、「我公司已經倒了,資料全部不見了,我無法在〔 再〕提供了。我當時沒有注意,才讓會計小姐、蔡順德亂搞,才造成這種結果。 」〔參見本院九十年七月四日訊問筆錄〕、「我本身都沒有處理會計的問題,都 是會計小姐再〔在〕辦的。」、「我公司跟磊風公司有往來,但金錢很少,我公 司沒有跟采裕企業社有來往。」、「〔以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充誠鑫公司之進項 證〕這都是會計做的,我不知道,我當時沒有經驗。」、「〔以附表壹所示統一 發票充誠鑫公司之進項證〕我不知道,那時都是會計辦的,我都不知道,但當時 營業額沒有那麼多,沒有付這兩家公司壹仟多萬的金額。」、「磊風有交一點點 〔貨品給誠鑫公司〕,實際上只有幾萬元的貨品,采裕企業社根本沒有來往,到 底有沒有拿磊風、采裕的發票申報,我不知道。我是被通緝才知道。」、「〔交 付附表貳所示統一發票供他人充進項憑證〕這我完全不知道。」〔參見本院九十 年六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我公司經營不善就轉給別人,所以無法提供蔡順德 之年籍。」〔參見本院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不知道〔磊風公司設何 處〕,采裕企業社我從未跟他做生意。」〔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筆 錄〕等。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一〕被告陳明「我是誠鑫公司的負責人。」、「我不認識 他〔指證人甲○○〕,我也沒有跟采裕公司來往。」、「我不認識他〔指證 人林國明〕」、「我不認識他〔指證人黃素惠〕」、「我也不認識這人〔指 證人吳惠珠〕」〔參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我公 司沒有跟采裕企業社有來往。」、「〔以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充誠鑫公司之 進項證〕...,沒有付這兩家公司壹仟多萬的金額。」、「不知道〔磊風公 司設何處〕,采裕企業社我從未跟他做生意。」〔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 九日訊問筆錄〕、「有聽過磊風公司,但『無交易』,而采裕『公司』〔行 號〕沒有聽過。」、「我不知〔誠鑫公司向磊風公司、采裕行購買何物〕。 」、「我不知〔磊風公司、采裕行經營何項業務〕」〔參見八十九年度偵緝 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三四頁反面、第二十七頁反面〕。〔二〕證人即采裕行之 負責人甲○○於偵訊時證稱:「對〔是采裕行之負責人〕」、「無〔指采裕 行無實際經營業務〕」、「均不認識〔陳清發與乙○○〕」、「我不知〔采 裕行是否與誠鑫公司曾有交易〕」〔參見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六號卷第 四四頁反面〕。〔三〕證人即興茂公司之負責人林國明於偵訊時證稱:「不 知〔興茂公司與誠鑫公司曾否交易〕,... 」、證人力福公司之會計黃素惠 於偵訊時證稱:「不知〔力福公司與誠鑫公司曾否交易〕,... 」〔參見八 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五四頁反面〕,互核相符,並有臺北縣稅捐 稽徵處函附誠鑫公司統一發票登記申請書、誠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濟 部公司執照、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均影本,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二號影卷第十六頁反面、第十 七頁、第十八頁反面、第十九頁反面至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三頁、第三十一 頁至第三十五頁〕等足佐。 二、查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函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載誠鑫公司於各 該期之『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如附表壹、貳〔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二六六三二號影卷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五頁〕,以被告自白「有聽過磊風公 司,但『無交易』,而采裕『公司』〔行號〕沒有聽過。」、「我不知〔誠 鑫公司向磊風公司、采裕行購買何物〕。」、「...,沒有付這兩家公司壹 仟多萬的金額。」,與證人即采裕行之負責人甲○○於偵訊時所證前情相符 ,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被告所營誠鑫公司並未向附表壹所示之磊風公司 、采裕企業社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附表壹所示磊風公司、采裕社開立之 統一發票充進項憑證;細索誠鑫公司既未有進貨之事實,當無貨品銷售與附 表貳所示力福公司、保多福公司、韋翔公司、太空梭公司、興茂公司,復有 前揭事證足參,據之認被告所營誠鑫公司並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附表貳所示 力福公司等,乃填製附表貳所示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力福公司、保多 福公司、韋翔公司、太空梭公司、興茂公司充進項憑證。 三、證人即興茂公司之負責人林國明於偵訊時另證稱:「有於八十七年間向該公 司〔指誠鑫公司〕買『木材』,每次都是幾拾萬元」、證人即力福公司職員 吳惠珠於偵訊時證稱:「我公司向誠鑫公司買『鐵皮』,是八十七年十一月 到八十八年一月間,買了伍百多萬。」〔參見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六號 卷第六二頁反面〕。惟〔一〕誠鑫公司根本未有進貨之事實,業見前述,實 難懸揣誠鑫公司何來『木材』、『鐵皮』供銷與興茂公司、力福公司。〔二 〕被告明確供稱:「我不認識他〔指證人林國明〕」、「我也不認識這人〔 指證人吳惠珠〕」〔參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苟被告所營 誠鑫公司確曾與力福公司、興茂公司為上項交易,被告當無不認識證人林國 明、吳惠珠之理,凡此情節,認證林國明、吳惠珠此部份證述,非係實情; 被告辯稱:「財物會計都是會計小姐做的,〔統一〕發票也是他開的。」、 「我當時沒有注意,才讓會計小姐、蔡順德亂搞,才造成這種結果。」,並 稱「我去臺南找蔡順德也找不到」,本院乃向臺南縣、市警察局索得姓名為 「蔡順德」之口卡片影本供被告辨認,被告辨認後陳稱:「這些都不是」〔 參見本院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復據被告陳明:「無法提供蔡順德 年籍」、「我無法提供資料了」〔參見同上筆錄〕,所辯前情,未便遽信。 四、按行為時施行有效之營業稅法第一條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 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明定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 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被告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力福公司、保多 福公司、韋翔公司、太空梭公司、興茂公司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自有 事實欄所示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罪責 五、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虛偽登載會計憑證罪、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虛偽登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最高法院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另論以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罪。 其先後所為虛偽登載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罪,並均加重其刑。所犯上開貳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虛偽 登載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損害,暨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同年月 十二日生效,原條文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並將得易科罰金之罪,從「犯最 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暨『增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比較新舊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即應 適用新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 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吉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 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 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附表壹: ┌──┬────┬────┬────┬─────┬─────┬─────┐ │編號│所屬年月│銷 售 人│買 受 人│發票字軌號│銷售額 │備 註│ │ │ │ │ │碼 │新台幣元 │ │ ├──┼────┼────┼────┼─────┼─────┼─────┤ │一 │87/12 │磊風工程│誠鑫國際│SH00000000│690900.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統一編│ │ │ │ │ │ │號:一六│號:一六│ │ │ │ │ │ │四九0三│三0六一│ │ │ │ │ │ │三四號〕│二七號〕│ │ │ │ ├──┼────┼────┼────┼─────┼─────┼─────┤ │二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779100. │ │ ├──┼────┼────┼────┼─────┼─────┼─────┤ │三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441000. │ │ ├──┼────┼────┼────┼─────┼─────┼─────┤ │四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380000. │ │ ├──┼────┼────┼────┼─────┼─────┼─────┤ │五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395000. │ │ ├──┼────┼────┼────┼─────┼─────┼─────┤ │六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520000. │ │ ├──┼────┼────┼────┼─────┼─────┼─────┤ │七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570064. │ │ ├──┼────┼────┼────┼─────┼─────┼─────┤ │八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412000. │ │ ├──┼────┼────┼────┼─────┼─────┼─────┤ │九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587182. │ │ ├──┼────┼────┼────┼─────┼─────┼─────┤ │十 │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782320. │ │ ├──┼────┼────┼────┼─────┼─────┼─────┤ │十一│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587182. │ │ ├──┼────┼────┼────┼─────┼─────┼─────┤ │十二│87/12 │仝 右│仝 右│SH00000000│782232. │ │ ├──┼────┼────┼────┼─────┼─────┼─────┤ │十三│88/01 │采裕企業│仝 右│TK00000000│661500. │ │ │ │ │社〔統一│ │ │ │ │ │ │ │編號:七│ │ │ │ │ │ │ │三七九九│ │ │ │ │ │ │ │四八九號│ │ │ │ │ │ │ │〕 │ │ │ │ │ ├──┼────┼────┼────┼─────┼─────┼─────┤ │十四│88/01 │仝 右│仝 右│TK00000000│676200. │ │ ├──┼────┼────┼────┼─────┼─────┼─────┤ │十五│88/01 │仝 右│仝 右│TK00000000│705600. │ │ ├──┼────┼────┼────┼─────┼─────┼─────┤ │十六│88/01 │仝 右│仝 右│TK00000000│735000. │ │ ├──┼────┼────┼────┼─────┼─────┼─────┤ │十七│88/01 │仝 右│仝 右│TK00000000│661500. │ │ ├──┴────┴────┴────┴─────┼─────┼─────┤ │合 計 │00000000. │ │ └───────────────────────┴─────┴─────┘ 附表貳: ┌──┬────┬────┬────┬─────┬─────┬─────┐ │編號│所屬年月│銷 售 人│買 受 人│發票字軌號│銷售額 │幫助逃漏稅│ │ │ │ │ │碼 │新台幣元 │額新台幣元│ ├──┼────┼────┼────┼─────┼─────┼─────┤ │一 │87/11 │誠鑫國際│力福實業│SM00000000│705000. │35250. │ │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 │ │ │ │ │〔統一編│公司〔統│ │ │ │ │ │ │號:一六│一編號:│ │ │ │ │ │ │三0六一│0四四六│ │ │ │ │ │ │二七號〕│五一0八│ │ │ │ │ │ │ │號〕 │ │ │ │ ├──┼────┼────┼────┼─────┼─────┼─────┤ │二 │87/11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795000. │39790. │ ├──┼────┼────┼────┼─────┼─────┼─────┤ │三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675000. │33750. │ ├──┼────┼────┼────┼─────┼─────┼─────┤ │四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 2500. │ 125. │ ├──┼────┼────┼────┼─────┼─────┼─────┤ │五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690000. │34500. │ ├──┼────┼────┼────┼─────┼─────┼─────┤ │六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 3000. │ 150. │ ├──┼────┼────┼────┼─────┼─────┼─────┤ │七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 3000. │ 150. │ ├──┼────┼────┼────┼─────┼─────┼─────┤ │八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720000. │36000. │ ├──┼────┼────┼────┼─────┼─────┼─────┤ │九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 2500. │ 125. │ ├──┼────┼────┼────┼─────┼─────┼─────┤ │十 │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750000. │37500. │ ├──┼────┼────┼────┼─────┼─────┼─────┤ │十一│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 3000. │ 150. │ ├──┼────┼────┼────┼─────┼─────┼─────┤ │十二│88/01 │仝 右│仝 右│TM00000000│675000. │33750. │ ├──┼────┼────┼────┼─────┼─────┼─────┤ │十三│87/11 │仝 右│韋翔實業│SM00000000│450000. │22500.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統│ │ │ │ │ │ │ │一編號:│ │ │ │ │ │ │ │八四六一│ │ │ │ │ │ │ │二三二0│ │ │ │ │ │ │ │號〕 │ │ │ │ ├──┼────┼────┼────┼─────┼─────┼─────┤ │十四│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400000. │20000. │ ├──┼────┼────┼────┼─────┼─────┼─────┤ │十五│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530000. │26500. │ ├──┼────┼────┼────┼─────┼─────┼─────┤ │十六│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420000. │21000. │ ├──┼────┼────┼────┼─────┼─────┼─────┤ │十七│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600040. │30002. │ ├──┼────┼────┼────┼─────┼─────┼─────┤ │十八│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600040. │30002. │ ├──┼────┼────┼────┼─────┼─────┼─────┤ │十九│87/12 │仝 右│保多福環│SM00000000│100080. │ 5004. │ │ │ │ │保工程開│ │ │ │ │ │ │ │發有限公│ │ │ │ │ │ │ │司〔統一│ │ │ │ │ │ │ │編號:八│ │ │ │ │ │ │ │六七三0│ │ │ │ │ │ │ │五二七號│ │ │ │ │ │ │ │〕 │ │ │ │ ├──┼────┼────┼────┼─────┼─────┼─────┤ │二0│87/12 │仝 右│太空梭高│SM00000000│103000. │ 5150. │ │ │ │ │傳真電線│ │ │ │ │ │ │ │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 │ │ │ │ │ │ │號:0一│ │ │ │ │ │ │ │八八七三│ │ │ │ │ │ │ │七0號〕│ │ │ │ ├──┼────┼────┼────┼─────┼─────┼─────┤ │二一│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103000. │ 5150. │ ├──┼────┼────┼────┼─────┼─────┼─────┤ │二二│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101000. │ 5050. │ ├──┼────┼────┼────┼─────┼─────┼─────┤ │二三│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 80000. │ 4000. │ ├──┼────┼────┼────┼─────┼─────┼─────┤ │二四│87/12 │仝 右│興茂股份│SM00000000│700020. │3500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統一編│ │ │ │ │ │ │ │號:九六│ │ │ │ │ │ │ │九一四六│ │ │ │ │ │ │ │二二號〕│ │ │ │ ├──┼────┼────┼────┼─────┼─────┼─────┤ │二五│87/12 │仝 右│仝 右│SM00000000│800010. │40001. │ ├──┴────┴────┴────┴─────┼─────┼─────┤ │合 計 │00000000. │5005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