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有電話紀錄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