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О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
洋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美惠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與固盛實業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四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提出商標註冊證影本二紙、收據、律師函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日

法 官 林 錫 凱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