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
甲○○○公司 設 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98052, USA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
被告
傑智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樊季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