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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今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卓 聖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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