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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樊季康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係慶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慶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 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前,曾向設於比利時之BARCO總公司直接進口BAR CO VISION 701 MM投影機(下稱七0一型投影機)來臺銷 售,嗣BARCO總公司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在臺灣設立分公司並登記 為巴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可公司),慶檳公司自此擔任巴可公司之經銷 商;期間,巴可公司推出新型機種,即BARCO VISION 708 MM投影機(下稱七0八型投影機),於市場上頗受歡迎,慶檳公司之進 貨經銷發生供不應求現象,被告於巴可公司推出七0八型投影機後,仍持有 前述直接進口之七0一型投影機一部,鑑於該投影機之使用時數約達四百小 時,非屬新品,且新型機種既已開始經銷,該舊型投影機勢難以高價售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事先將該部七0一型投影機,換裝七0八型投影 機之外殼,冒充係七0八型投影機(下稱系爭投影機),並於八十七年九月 十六日以三十七萬元之價款,銷售予不知情之日月音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日月公司),經日月公司於同日轉售予不知情之蕭俊杰即雅樂音響器材行, 再由蕭俊杰於同年月十八日以四十三萬元出售予乙○○,使日月公司、蕭俊 杰及乙○○均陷於錯誤,誤認該投影機係所欲購買之七0八型,致分別交付 七0八型投影機之價款;嗣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乙○○於操作上開冒充七0 八型之系爭投影機時,偶然發現該投影機內部軟體所顯示之機型係七0一型 ,且已使用約四百小時,經向巴可公司查詢,始知受騙;被告嚴重侵害原告 之人權,亦即所有消費者理應享有對消費行為所帶來的滿足與喜悅之權利, 被告之不法行為致原告多年來必須南北奔走,勞民傷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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