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天資多媒體事業聯盟店負責人,明知「另一個天堂」VCD為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於不詳日取得上開VCD後,即在其店內擅自重製並出租營利,致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證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八四六號起訴書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廿五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如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趙 義 德

書記官 張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