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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自訴人
東京都大樓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生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十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一千四百八十八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一案,因被告業已死亡,已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廿九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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