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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 原告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甲○○、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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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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