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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徐福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桃判字第三0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徐 福 晉

書記官 陳 慧 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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