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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胡堅勤

  • 當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二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共參佰柒拾壹片,及價目表貳張、投錢筒壹個、新台幣貳仟 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內灌製之歌曲,分別係詞曲著作權 人授權由如附表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等十三家 公司所錄製發行之歌曲,為如附表所示滾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 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二月中旬某日起,在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三號前其於「三和夜市 」內所擺設之攤位上,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之代價,陸續向自行送貨 前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購入未經上開著作權人授權 重製之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中旬某日起,在前揭處所, 或由其本人或由與之有犯意聯絡之甲○○(共計四次),以於攤位上擺放自助式 投錢筒、價目表及音樂光碟片,由顧客自行選取音樂光碟片,再依價目表所示之 價格,將應付之價款投入自助式投錢筒內,而其本人或甲○○則在一旁看顧,以 防有人竊取音樂光碟片之方式,連續以每片一百元、四片三百元之代價,販賣並 交付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戶,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迨於九十一年 三月七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前揭處所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販 賣盜版光碟片所用之價目表二張、投錢筒一個、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計三百 七十一片及販賣所得二千元。 二、案經滾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於右揭時地以前揭方式,連續販賣音樂光碟片等情;惟否認 其餘之犯行,辯稱:伊係自己一人販賣,甲○○僅偶而幫忙伊看顧云云;被告甲 ○○固坦認曾於被告乙○○於前揭處所擺設之攤位看顧,以防有人竊取,前後共 計四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僅幫忙乙○○於現場看顧是否有 人竊取光碟片,又因現場置有投錢筒,由客人自行將價款投入,故未幫忙販賣云 云。經查,扣案之音樂光碟片三百七十一片,均屬未經如附表所示滾石公司等十 三家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業據告訴代理人陳信義於 警訊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且有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冊附 卷及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七十一片扣案足稽。次查,被告甲○○確曾與被告乙○ ○共同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前揭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購買客戶之事實,已經被告 乙○○、甲○○於警訊中及檢察官初訊時供承不諱,且被告乙○○原係以於攤位 上擺放自助式投錢筒,由顧客自行選取音樂光碟片,再將應付之價款投入自助式 投錢筒內之方式,交付前揭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戶,已據被告甲○○於檢察 官偵訊中供承在卷,則被告甲○○於前揭處所擺設之攤位看顧,以防有人竊取音 樂光碟片,顯有參與以前揭方式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光碟片之行為甚明。被告乙 ○○所辯,應係迴護被告甲○○之詞,被告甲○○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 不足採。此外,復有價目表二張、投錢筒一個、販賣所得二千元扣案足稽。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乙○○、朱研亭二人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甲○○明知前開音樂光碟片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 而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罪。被告乙○○與被 告甲○○前後四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 ○、朱研亭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 被告乙○○、朱研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數量、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 朱研亭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乙紙附卷可稽,其因與同案被告乙○○原係男女朋友(現已結婚)關係,而先後 四次至現場幫忙被告乙○○看顧,以防有人竊取光碟片,犯罪之情節較輕,本院 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三百 七十一片,及價目表二張、投錢筒一個、販賣所得新台幣二千元,均係被告乙○ ○所有供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號 │ 盜版CD名稱 │ 數量 │ 被侵害歌曲名稱│ 公司名稱 │ ├───┼────────┼───┼────────┼────────┤ │ 一 │辛曉琪 │ 七 │ 領悟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二 │孔令奇 │ 五 │ 哈過頭 │同右 │ ├───┼────────┼───┼────────┼────────┤ │ 三 │五月天 │ 四 │ 軋車 │同右 │ ├───┼────────┼───┼────────┼────────┤ │ 四 │梁靜茹 │ 十一 │ 我喜歡 │同右 │ ├───┼────────┼───┼────────┼────────┤ │ 五 │陳昇 │ 二 │ 柴魚 │同右 │ ├───┼────────┼───┼────────┼────────┤ │ 六 │蘇慧倫 │ 三 │ 戀戀真言 │同右 │ ├───┼────────┼───┼────────┼────────┤ │ 七 │周華健 │ 六 │ 忘憂草 │同右 │ ├───┼────────┼───┼────────┼────────┤ │ 八 │萬芳 │ 六 │ 猜心 │同右 │ ├───┼────────┼───┼────────┼────────┤ │ 九 │趙之璧 │ 二 │ 丟了 │同右 │ ├───┼────────┼───┼────────┼────────┤ │ 十 │李威 │ 六 │ 貓 │同右 │ ├───┼────────┼───┼────────┼────────┤ │ 十一 │許慧欣 │ 七 │ 快樂為主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十二 │林凡 │ 五 │ 都是他 │同右 │ ├───┼────────┼───┼────────┼────────┤ │ 十三 │張學友 │ 二 │ 始終 │同右 │ ├───┼────────┼───┼────────┼────────┤ │ 十四 │陳慧琳 │ 二 │ 飛吧 │同右 │ ├───┼────────┼───┼────────┼────────┤ │ 十五 │濱崎步 │ 七 │ I am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六 │安室奈美惠 │ 四 │ I will │同右 │ ├───┼────────┼───┼────────┼────────┤ │ 十七 │哈日總排行 │ 四 │ I am │同右 │ ├───┼────────┼───┼────────┼────────┤ │ 十八 │近畿小子 │ 五 │ 情熱 │同右 │ ├───┼────────┼───┼────────┼────────┤ │ 十九 │容祖兒 │ 五 │ 說真的 │同右 │ ├───┼────────┼───┼────────┼────────┤ │ 二十 │成龍 │ 三 │ 真的用了心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一│伍佰 │ 六 │ 夢的河流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二十二│薰衣草 │ 六 │ 花香 │同右 │ ├───┼────────┼───┼────────┼────────┤ │二十三│新好男孩 │ 五 │ Everybody │同右 │ ├───┼────────┼───┼────────┼────────┤ │二十四│布蘭妮 │ 六 │ Stronger │同右 │ ├───┼────────┼───┼────────┼────────┤ │二十五│黃妃 │ 四 │ 一心一意 │同右 │ ├───┼────────┼───┼────────┼────────┤ │二十六│台語新春排行大碟│ 六 │ 一心一意 │同右 │ ├───┼────────┼───┼────────┼────────┤ │二十七│蔡健雅 │ 五 │ 默契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八│男孩特區 │ 四 │ And I │同右 │ ├───┼────────┼───┼────────┼────────┤ │二十九│比吉斯 │ 三 │ One │同右 │ ├───┼────────┼───┼────────┼────────┤ │ 三十 │蔡依林 │ 六 │ 你快樂嗎 │同右 │ ├───┼────────┼───┼────────┼────────┤ │三十一│拾參 │ 四 │ 為什麼 │同右 │ ├───┼────────┼───┼────────┼────────┤ │三十二│動力火車 │ 四 │ 自由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三十三│SHE │ 六 │ 圍巾 │同右 │ ├───┼────────┼───┼────────┼────────┤ │三十四│彭佳慧 │ 六 │ 情歌手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三十五│西城男孩 │ 二 │ Icry │同右 │ ├───┼────────┼───┼────────┼────────┤ │三十六│永邦 │ 二 │ So long │同右 │ ├───┼────────┼───┼────────┼────────┤ │三十七│關淑怡 │ 三 │ 冷火 │同右 │ ├───┼────────┼───┼────────┼────────┤ │三十八│惠妮休斯頓 │ 四 │ Have nothings │同右 │ ├───┼────────┼───┼────────┼────────┤ │三十九│劉德華 │ 二 │ 愛君如夢 │同右 │ ├───┼────────┼───┼────────┼────────┤ │ 四十 │米西亞 │ 五 │ Escape │同右 │ ├───┼────────┼───┼────────┼────────┤ │四十一│康康 │ 八 │ 圓夢 │同右 │ ├───┼────────┼───┼────────┼────────┤ │四十二│梁詠琪 │ 五 │ 透明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四十三│費翔 │ 三 │ 野花 │同右 │ ├───┼────────┼───┼────────┼────────┤ │四十四│張清芳 │ 九 │ 真愛尺碼 │同右 │ ├───┼────────┼───┼────────┼────────┤ │四十五│張惠妹 │ 八 │ 真實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四十六│老鷹合唱團 │ 五 │ Take it easy │同右 │ ├───┼────────┼───┼────────┼────────┤ │四十七│小柳由紀 │ 五 │ Forture │同右 │ ├───┼────────┼───┼────────┼────────┤ │四十八│ZIP │ 四 │ Shout │同右 │ ├───┼────────┼───┼────────┼────────┤ │四十九│聖女合唱團 │ 四 │ Never ever │同右 │ ├───┼────────┼───┼────────┼────────┤ │ 五十 │瑪丹娜 │ 三 │ Erotica │同右 │ ├───┼────────┼───┼────────┼────────┤ │五十一│孫燕姿 │ 四 │ 沒時間 │同右 │ ├───┼────────┼───┼────────┼────────┤ │五十二│那英 │ 八 │ 一笑而過 │同右 │ ├───┼────────┼───┼────────┼────────┤ │五十三│李玟 │ 八 │ 刀馬旦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五十四│瑞奇馬汀 │ 三 │ 怦然心動 │同右 │ ├───┼────────┼───┼────────┼────────┤ │五十五│庾澄慶 │ 六 │ 命中註定 │同右 │ ├───┼────────┼───┼────────┼────────┤ │五十六│黎明 │ 二 │ 心情好 │同右 │ ├───┼────────┼───┼────────┼────────┤ │五十七│張信哲 │ 二 │ 我好想 │同右 │ ├───┼────────┼───┼────────┼────────┤ │五十八│東京小子 │ 二 │ AHEAD │同右 │ ├───┼────────┼───┼────────┼────────┤ │五十九│絕對大牌 │ 四 │ Without you │同右 │ ├───┼────────┼───┼────────┼────────┤ │ 六十 │麥克傑克森 │ 三 │ Heartbreaker │同右 │ ├───┼────────┼───┼────────┼────────┤ │六十一│王力宏 │ 三 │ 唯一 │同右 │ ├───┼────────┼───┼────────┼────────┤ │六十二│周渝民 │ 四 │ 愛在愛你 │同右 │ ├───┼────────┼───┼────────┼────────┤ │六十三│廣告新體驗2 │ 八 │ Blur-Song 2 │同右 │ ├───┼────────┼───┼────────┼────────┤ │六十四│化學超男子 │ 六 │ 太過愛你 │同右 │ ├───┼────────┼───┼────────┼────────┤ │六十五│蘇永康 │ 二 │ 慧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六十六│周蕙 │ 四 │ 今宵多珍重 │同右 │ ├───┼────────┼───┼────────┼────────┤ │六十七│蕭亞軒 │ 七 │ 問自己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六十八│BLUE │ 七 │ too close │同右 │ ├───┼────────┼───┼────────┼────────┤ │六十九│羅比威廉斯 │ 六 │ Mack the kaife│同右 │ ├───┼────────┼───┼────────┼────────┤ │ 七十 │張宇 │ 五 │ 替身 │同右 │ ├───┼────────┼───┼────────┼────────┤ │七十一│RURU │ 四 │ 第幾次 │同右 │ ├───┼────────┼───┼────────┼────────┤ │七十二│順子 │ 五 │ Dear friend │同右 │ ├───┼────────┼───┼────────┼────────┤ │七十三│林憶蓮 │ 四 │ 紙飛機 │同右 │ ├───┼────────┼───┼────────┼────────┤ │七十四│BAD │ 五 │ 失去聯絡 │同右 │ ├───┼────────┼───┼────────┼────────┤ │七十五│珍娜傑克森 │ 六 │ All For You │同右 │ ├───┼────────┼───┼────────┼────────┤ │七十六│范菈布萊曼 │ 四 │ AVE MARIA │同右 │ ├───┼────────┼───┼────────┼────────┤ │七十七│王菲 │ 七 │ 流年 │同右 │ ├───┼────────┼───┼────────┼────────┤ │七十八│最佳女主角 │ 三 │ 問自己 │同右 │ ├───┴────────┴───┴────────┴────────┤ │共計三百七十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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