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О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О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末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末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應係「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之誤寫,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