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一號及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